关于尹金风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58/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1-17 10:53:1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3〕第09号
当事人:尹金风,XXXX年XX月出生,XX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你于2023年3月16日实施了在山丹县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的行为,涉嫌在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3月16日16时26分许,在山丹县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并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通字〔2023〕第119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20日10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时,当事人拒绝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3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下发《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通字〔2023〕第119号)一份,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4张,证明你在山丹县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山丹县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时,当事人拒绝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适格。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先告字〔2023〕第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建筑物上随意粘贴宣传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规定,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山红路251号建筑物上粘贴宣传品的面积小,对城市市容市貌影响较小,在本案的调查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宣传品进行清除。
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账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1日
国家各网站
甘肃省网站
张掖市网站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