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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6207250023/2021-0005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1-02 09:25:28 是否有效

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办 字〔20196 )和《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丹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发〔20194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为正科级,加挂山丹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负责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维护管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负责林业草 原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等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林地草原承包经营以及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八)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发展管理、林产品质量的监督。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管理,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 施。负责林草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 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市、县林业和草原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县级林草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管理。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林业和草原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指导林草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信访维稳、工会、共青团、妇联、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造林绿化股。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植被恢复工作,组织申报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植被保护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 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以及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林草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森林、荒漠、草原、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拟订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法制培训、宣传、行政审批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第五条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328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写字楼22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936--2721181

办公室负责人:彭海龙


山丹县草原工作站

主要职责:草原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及防治,草原技术咨询,饲料加工技术推广,牧草良种引进实验示范,饲草种植、饲草开发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的推广等公益服务职能。

办公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写字楼21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21461

负责人:周宏伟


山丹县苗圃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保护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对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最严格的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监管辖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进入辖区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林业“三防”工作。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检疫工作,及时防治病虫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防范乱砍滥伐行为。

(五)负责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按照森林抚育相关技术规程,组织对辖区森林进行抚育管理。负责辖区内种质资源培育利用,组织对县域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进行繁育。

(六)负责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具体工作中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林业实用技术,提升林业科技水平。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山丹县清泉镇北滩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61665

负责人:石志玺


山丹县机械林场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保护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对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最严格的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监管辖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进入辖区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林业“三防”工作。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检疫工作,及时防治病虫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防范乱砍滥伐行为。

(五)负责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按照森林抚育相关技术规程,组织对辖区森林进行抚育管理。负责辖区内种质资源培育利用,组织对县域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进行繁育。

(六)负责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具体工作中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林业实用技术,提升林业科技水平。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山丹县城北工业小区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36322

负责人:毛子乾


山丹县十里堡林场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保护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对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最严格的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监管辖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进入辖区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做好林业“三防”工作。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检疫工作,及时防治病虫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防范乱砍滥伐行为。

(五)负责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按照森林抚育相关技术规程,组织对辖区森林进行抚育管理。负责辖区内种质资源培育利用,组织对县域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进行繁育。

(六)负责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具体工作中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林业实用技术,提升林业科技水平。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点:山丹县位奇镇十里堡村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825088

负责人:刘海


山丹县城市园林绿化中心

主要职责:

1.制定、报批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和城区新建公园、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林地、城市防护林地、生态林地的建设和管护工作;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标准并负责保护工作。

办公地址:山丹县南湖公园常青苑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28740

负责人:何修仁


山丹县湿地保护站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拟订湿地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协调各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3.依法实施湿地保护工作,查处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4.进行植被、土壤、气象、水文、生态、野生动物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湿地资源的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途径,开展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办公地址:山丹县南湖生态园常青苑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22705

负责人:陈玉琴


山丹县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林地、林木流转、林木种苗、林用化肥农药、林业机械器具、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加工销售等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2.承担林权流转服务与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3.承办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加强林权动态管理;

4.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政策性保险相关业务;

5.开展林业法律咨询及林业科技培训工作;

6.组织协调并指导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工作;

7.负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写字楼22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21181

负责人:司健


山丹县林业技术工作站

主要职责:负责林业技术推广、林业试验示范、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检疫、林木种苗种籽调运管理及新品种引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工作。

办公地址:山丹县新城区中央写字楼21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6-2721379

负责人:陈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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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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