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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索引号 6207250027/2023-002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3-08-15 17:25:0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张掖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丹县行政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采用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主导组织实施、配合部门积极参与,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共同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政府负责统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等情况,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发起和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基础工作责任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双随机监管平台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 各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在双随机监管平台建立与本行业、领域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分别建立,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在年度抽查计划制定过程中,要将能合并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各有关部门应将抽查计划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抽查会商协作机制

第十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在发起联合抽查任务前,组织有关配合部门进行会商,制定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在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发起检查任务,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开展,并送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负责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各配合部门在回复邀约时分别依托双随机监管平台提供本部门执法人员标签,由发起部门统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三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联合检查原则上应当共同一次性完成,实际情况不适合一次性完成的,可由发起部门负责确定一个时间段,各组员应当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对该检查对象的检查。

第十四条 联合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当在实施检查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其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依据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检查结果。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通过审查被检查对象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资料,对被检查对象涉及到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采取网络监测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执法检查人员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检查事项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对象盖章或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推行运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四章 抽查结果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小组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对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对被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由本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督查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条 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关于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适时组织对各有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督查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两库一清单”健全完善情况,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 查计划完成情况,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各类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考评采用评分制(详见山丹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评价表),满分为 100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考评分值 90 分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考评结果为优秀;

(二)考评分值 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良好;

(三)考评分值 70 分以上 80 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合格; 

(四)考评分值 70 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报送政府同意后,在全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赋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通报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双随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级有关部门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内业务培训,必要时市场监管局可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上将各有关部门“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谁委托聘请、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有关部门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 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有关部门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政府、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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