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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问答(2021年版)第六部分:工伤保险

索引号 6207250036/2024-0008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老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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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3-27 15:15:09 是否有效

甘肃省社会保险

经办问答

(2021年版)

第六部分:工伤保险




1、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答: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3、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7、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9、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答: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包括视同工伤);(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0、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认定工伤。工伤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11、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4、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7、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1、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结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3、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经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4、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人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6、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有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代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3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共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1、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3、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4、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造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3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7、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8、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那些规定?

答:按鉴定结论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鉴定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每年年中进行调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无法认定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39、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0、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4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子女不满18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年龄限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42、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答:每年4-6月进行一次生存复查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一般人员采取面对面认定方式,即工亡遗属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证》,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行动不便的工亡遗属其家属可提供按要求拍的2寸彩照和社区证明及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2、异地工亡遗属采取发函认定方式。

3、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43、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人员、短期用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次性发放标准及办理程序?

答: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以鉴定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4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答:《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45、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答: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6、职工和用人单位遇到下列问题时如何解决?

答:(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7、2018年新出台的《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与《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有什么新规定?

答:《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新《实施办法》将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新《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新《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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