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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374
文号
山政办发〔2020〕7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9-02 10:42:33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耕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三条实行土地流转经营的受让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备案、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所登记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颁证申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地块信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等设施清单及权属证明;

(四)农村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及流转农户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九条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受理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原承包方姓名、面积;

(五)流转受让方名称、住址、流转方式;

(六)流转土地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类型、期限等内容;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颁证条件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一)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将土地流转合同、出让方及流转土地的详细信息、土地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七)其他需要材料。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受让方应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经营权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证明,凡符合办理条件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均应及时办理,作为扶持规模经营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污损、毁坏、遗失的,土地流转受让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并注销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一条流转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

(二)经营期间,受让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有效期限届满的;

(四)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五)受让方与出让方协商同意终止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的;

(六)其他需要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公告作废的情形;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的书面申请;

(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原件。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注销手续、交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实施的《山丹县农业设施产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山政办发〔2020〕48号)中的《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废止。

相关文件链接:《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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