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重点绿化工程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042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20〕23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3-11 16:33:10 | 是否有效 | 是 |
清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重点绿化工程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山丹县重点绿化工程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征收征用范围和内容
国土绿化工程原则不征收征用土地,确需征收征用的,以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绿化红线范围之内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为准。
二、征收征用主体
山丹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征用组织实施单位
县林草局牵头,做好绿化工程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林地的征用征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寒旱区内绿化工程涉及企业的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及相关事宜协调工作;清泉镇负责寒旱区范围之外辖区内绿化工程涉及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及相关事宜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绿化工程涉及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制订,核实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数量。
四、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土地征用和附着物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耕地征用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集体未利用地(含五年以上的撂荒地)征用按每亩4000元标准补偿;国有耕地不进行土地补偿,每亩补偿2000元土地整理费;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指导价格(元) |
沙枣 | 5cm以下 | 30 |
白榆 | 3cm以下 | 10 |
3-5cm | 20 | |
6-10cm | 40 | |
新疆杨 | 3cm以下 | 10 |
3-5cm | 20 | |
6-10cm | 40 | |
枣树 | 5cm以下 | 30 |
李子树 | 5cm以下 | 30 |
红柳 | 元/丛 | 30 |
国槐 | 5cm以下 | 30 |
6-10cm | 200 | |
榆叶梅 | 5cm以下 | 30 |
馒头柳 | 11-15cm | 400 |
16-20cm | 500 | |
21-25cm | 600 | |
果树 | 5cm以下 | 30 |
垂榆 | 6-10cm | 40 |
圆柏 | 1-3米 | 100-300 |
云杉 | 1.5米 | 150 |
樟子松 | 3米 | 300 |
绿篱 | 元/㎡ | 100 |
3.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及类型 | 单位 | 指导价格 |
围墙 | 元/米 | 200 |
企业大门 | 元/座 | 10000 |
门房 | 元/平方米 | 1000 |
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 | 1000 |
地坪 | 元/平方米 | 70 |
彩钢棚 | 元/平方米 | 150 |
彩钢房 | 元/平方米 | 300 |
日光板大棚 | 元/平方米 | 200 |
高标准养菌大棚 | 元/平方米 | 200 |
钢架温室大棚 | 元/平方米 | 150 |
钢架库房 | 元/平方米 | 150 |
钢屋架房 | 元/平方米 | 200 |
铁丝栅栏 | 元/米 | 60 |
水塔 | 元/立方米 | 440 |
五、其他事项
1.如不接受补偿标准和按时拆除的,按评估价格依法征收征用补偿。
2.违章建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3.征收征用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及时拨付清泉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
4.其他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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