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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186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1〕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7-26 10:14:01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山丹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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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印发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改价格〔201422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要求,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激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使用地表水灌溉,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及马铃薯等薯类作物,推行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调整种植结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等进行的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和使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通过实施精准补贴激励农民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达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丹县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大中型灌区和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小型灌区。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节水奖励基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对象:用地表水实行定额灌溉、推行高效节水技术及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小麦、玉米、青稞、马铃薯)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在核定水权面积内,采用高效节水技术,发展设施农业的每亩补贴10元;

(二)在核定水权面积内,推行滴灌技术的每亩补贴10元;

(三)在核定水权面积内,推行管灌技术的每亩补贴2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以现金补贴方式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所在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由水务部门代为统筹监管实施。完不成水费上缴任务的,不得享受精准补贴。

第八条 补贴程序:

(一)提出申请。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向所在村级农民用水协会、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各水管站审核后报所在灌区,附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票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面积确认。灌区接到申请后,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种植面积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种植面积确认表上签字,由灌区汇总整理,提请县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复核补贴。县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灌区补贴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灌区发放补贴资金

第九条 使用管理: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购置办公用品、维修管理用房等开支。各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建立相应的补贴资金台账,接受水务、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补贴资金,不得申请用水补贴,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得享受精准补贴:

(一)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配套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灌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制定的《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办发2018〕110号)同时废止。

山丹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印发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改价格201422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要求,为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充分调动农民用水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基金是指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的奖补基金。

第三条 基金来源: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农业水费收入提留,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节水基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核定水权面积内(包括井灌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

第五条 奖励类型和标准:以河灌区、井综合净定额300m³/亩,沿山灌区综合净定额200m³/亩为标准,推广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对当年配置水权总量不超标,大田滴灌或温室滴灌面积用水量控制在配水定额内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0.5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30-50%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50%以上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2倍进行奖励。综合灌溉净定额为奖励上限。

第六条 奖励方式:以现金奖励方式直接拨付补贴对象,由县水务部门代为统筹监管实施。对全额完成水费上缴任务的补贴对象,直接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水费上缴任务的,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12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用水户,在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后,向所在村级农民用水协会、水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各水管单位审核后报所在灌区。

2.面积确认。灌区接到申请后,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种植面积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并在种植面积确认表上签字,留存备查。

3.水量核查。灌溉期结束后,灌区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奖励对象的年度水权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将水权总量使用在配置目标内、种植面积灌溉定额在配水定额内的奖励对象名称、奖励面积、节水量、奖励金额上报县水务部门。

4.复核补贴。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灌区对奖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八条 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建立节水奖励资金台账,登记备案,并接受水务、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励资金,所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1.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2.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水的。

3.破坏机井智能化控制设施违规取用水被查处的。

4.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

5.种植高耗水低效益作物及引用泉水灌溉的不得享受节水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灌区。

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制定的《山丹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办发2018〕110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山丹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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