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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207250037/2018-3937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2-11 09:15:04 是否有效

山政发〔20187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57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深入挖掘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统筹文物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不断提高我县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为扎实推进“五型山丹”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山丹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山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特色更加彰显。全县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特色鲜明、覆盖全县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突显。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象明显改善,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全面摸清全县文物资源状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重大险情,已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无灭失现象,无重特大文物火灾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无规模性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活动,无重大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无乱建滥占现象。  

1.摸清文物基本底数。县文物管理局要不断巩固全县各类文物资源调查成果,全面查明文物基本状况,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数据信息资源库,逐步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共享服务。要及时公布本县内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保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夯实“四有”工作基础。到“十三五”末,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全部完成。加强长城保护工作,加大长城执法巡查力度,县财政要将长城保护经费和各级文物保护员补助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和补助按时足额拨付。各乡镇、县国土、旅游、规划、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到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县博物馆、县艾黎纪念馆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保存和管理利用,建成山丹县智慧博物馆。

3.实施文物保护项目。积极申报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建成中国(山丹)汉明长城博物馆。积极申报明长城山丹段的加固维修项目,县域内明、清时代古建筑修缮项目和古遗址、古墓葬的防护工程项目。加快推进艾黎捐赠文物陈列馆、博物馆、艾黎纪念馆陈列布展工作。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努力做到不塌不漏不灭失。

4.构建文物平安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本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成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文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接受县文物管理局业务指导与督查,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控的文物安全保护机制。各乡镇、县国土、旅游、规划、交通、公安、消防及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层层分解保护任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文物安全制度体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馆藏文物绝对安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无险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重大险情。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社区,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县公安局要与县文物管理局共同建立日常协调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县域内古墓盗掘行为,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各文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文物安全管护职责,依法完善和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县文物管理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力度,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坚持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惠及民生服务。

1.强化城乡建设规划引导。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防止建设性破坏。发挥文物资源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的文化传承作用,推进山丹汉明长城、马寨无量殿、圣经楼等一批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进一步提升县城文化内涵,积极推动以文物保护利用带动和促进城镇化建设。

2.建立多元文化遗产展示体系。围绕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组织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全力推进“大博物馆”建设,每个乡(镇)新建12个“历史再现”工程博物馆,启动山丹峡口汉明长城文化展示区建设项目,建设更加完善的历史文化展示体系。依托路易·艾黎纪念馆建设(包括艾黎纪念馆、培黎图书馆、艾黎故居、新西兰民俗文化村等项目),打造内涵丰富的红色文化展示体系。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纪念馆的基础建设和教育研究、收藏展示、宣传服务等工作,努力扩展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全县博物馆事业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把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成代表地方文化形象的窗口、体现城市文化品位的平台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文化场所,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惠及民生等方面的作用。

3.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深度融合。县旅游、文化(文物)等部门加大对景区中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景区运行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适度利用好文物资源,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要坚持文物资源的公益属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三)提升文物管理工作水平。牢固树立文物保护法治思维,落实政府的守土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文物保护职责。

1.坚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使文物保护与合理适度利用始终运行在法治化轨道。强化文物执法督查和安全监管,建立全县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及文物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安、文物、国土、工商质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文物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断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2.建立健全属地、权属保护管理制度。县文物管理局要承担县级文物保护点(含县级)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的责任,维护好文物管理秩序。日常保护工作由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文物管理局联合负责保护管理,对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建筑,由所在地乡镇负责进行整治,依法保护。旅游景点内的文物古迹,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寺庙等宗教文物,由县民族宗教局负责保护管理。水利设施及附属物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对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监督,检查落实。

3.扩大文物宣传和对外交流。创新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系列宣传活动的形式与手段,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优秀文物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拓展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省内外、国(境)外举办的国家文化年、文化节等活动,提升山丹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发改、财政、城建、国土、公安、文广新、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文物工作协作机制。县城建、文广新、国土、公安、消防大队组成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将文物保护作为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加文物工作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意识,强化文物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县政府每年听取文物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文物工作,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部署文物保护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县文物管理局要级分解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传导文物保护压力,加大督促检查和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的追责力度,贯彻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依法履职,指导全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物保护、研究及开发利用等工作,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实施行政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文物安全。同时,明确职责,开展文物的保护、传承及研究,负责文物的征集、陈列、修复、保管,加大社会购买服务力度,保障重要文物单位开放运行。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因项目拆迁和建设导致文物损毁、损坏。县委宣传部和县广播电视台要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文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的主体责任,优先统筹安排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等文物保护经费,加大全县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持投入。加强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监督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投资进入我县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建设领域。

(四)注重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委托培养、赴外交流学习、人才引进等途径,培养一支懂业务、会管理、年龄梯次和专业结构合理的新型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县人社局要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解决文博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为我县文物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五)完善对文物事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所获得的收入优先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建设,健全扶持资助机制,优化其发展环境,鼓励民间文物收藏者将珍贵文物捐赠或委托博物馆保管。

(六)优化文物工作社会环境。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教育,结合“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活动,宣传我县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保护利用的重大举措,不断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着力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局面。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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