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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组作风纪律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1-02-20 09:3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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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巡察干部的监督管理,严防巡察干部“灯下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监督的巡察队伍,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巡察组作风纪律评估是指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巡察办)根据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对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作风纪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三条  委巡察组作风纪律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评估成果与巡察监督质量相协同。

第四条  评估工作一般在巡察组巡察反馈时进行。

第五条  委巡察办协调纪委监委机关、委组织部组建评估工作组。

第六条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执行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是否坚持“五个必须”;是否存在“七个有之”的行为。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巡察工作“十不准”;是否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按标准食宿,是否据实报销出差、补助费用;是否存在搞层层陪同、以巡察为名变相游玩的行为。

(三)执行组织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等工作制度,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是否存在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

(四)执行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打着巡察的旗号办私事、干私活、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以巡谋私,违规收受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烟酒、土特产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是否存在要求被巡察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通讯、洗衣、健身、医疗等费用;是否存在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高消费健身活动等行为。

(五)执行群众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巡察受理范围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是否存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存在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等行为。

(六)执行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等失职渎职的情形;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巡察真实情况,或歪曲、捏造事实等现象;是否存在未经请示报告单独会见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人员、私自离开驻地等情况;是否存在隐瞒个人回避事项,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等情况;是否存在插手干预被巡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行为;是否存在超越巡察工作权限、违规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执行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是否存在公款吃喝;是否存在巡察期间喝酒;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参加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的行为。

(八)遵守保密纪律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是否存在跑风漏气、故意或无意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评估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选择被巡察党组织同巡察组接触比较多、熟悉了解情况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分别发放《委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调查问卷》,就相关评估内容开展问卷调研,了解巡察组巡察期间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

直部门和属企事业单位发放范围一般包括: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合巡察工作的联络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提级巡察的县区直部门对照此范围发放。

提级巡察的乡镇街道发放范围一般包括: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驻地宾馆负责同志以及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其他发放范围由评估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的调查问卷,由评估工作组负责收集汇总。

(二)个别谈话。谈话主要围绕巡察组在巡察期间作风纪律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开展,深入了解巡察组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

直部门和属企事业单位谈话范围一般包括:党组(党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部分延伸巡察和下沉了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党组(党委)配合巡察工作联络组同志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提级巡察的县区直部门对照此范围确定。

提级巡察的乡镇街道谈话范围一般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延伸巡察和下沉了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配合巡察工作联络组有关同志,驻地宾馆有关负责同志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谈话采取约谈或上门走访形式,不固定谈话地点。谈话人员名单由评估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信访核实。评估期间,评估工作组及时与纪检监察信访室联系协调,汇总整理反映巡察组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来电,深入分析判断,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四)开支审核。对巡察组在现场巡察期间的费用清单和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工作直接支出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了解被巡察单位是否承担或补贴应由巡察组支付的费用,承担其他支出;了解巡察组勤俭节约、严格经费开支情况。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综合问卷调查、个别谈话、信访核实、开支审核等情况,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作出定性评价。综合评估结果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委巡察办汇总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巡察干部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完善巡察工作纪律和作风要求,切实增强巡察机构基层党建工作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针对性。

综合评估后存在不足或问题,涉及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市委巡察领导小组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调整出巡察人才库;情节较重的,经巡察办室务会议研究,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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