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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丹县委巡察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1-03-01 14:4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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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治巡察,充分有效运用巡察成果,更好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成果是指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了解发现并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报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的问题和问题线索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条  巡察成果运用是指根据县委的决定,将巡察成果进行分类,反馈给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通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政治生态有效改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

第四条  巡察成果运用在县委领导下,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运用巡察成果,并在反馈、移交后3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成果运用有关情况。

第二章巡察成果的确定

第六条  巡察组通过组务会会议等形式,对巡察了解的情况进行研究讨论、综合分析,形成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和谈话情况报告,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

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应形成专题报告,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与巡察组建立组办会商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问题线索和工作建议进行会商研判,巡察组根据会商意见修改完善巡察报告,提交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提请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审定巡察成果运用事宜。

第三章巡察成果的反馈、移送、通报

第九条  按照县委书记专题会议要求,巡察组形成巡察反馈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第十条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巡察办按照以下途径移交巡察成果:

(一)巡察报告、专题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巡察反馈意见等移交县纪委监委。

(二)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担当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移交县委组织部。

(三)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和问题、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移交县委宣传部。

(四)其他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及意见建议,分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巡察组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巡察情况按照以下途径向有关领导和主管机关通报:

(一)对乡镇、县直部门、单位的巡察情况,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二)对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巡察情况,通报县人大、政协机关。

(三)对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学校、医院及单位巡察情况,分别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四)对村社区的巡察情况,通报所在的乡(镇)党委。

第四章  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巡察整改落实,推动工作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一个阶段内巡察工作推进情况及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研判,向县委报告,建议县委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把巡察成果作为掌握实情、评价工作、干部任用、工作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针对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被巡察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传导责任压力,提出整改要求,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应高度重视巡察通报的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既统筹解决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巡察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又推动体制机制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应注重运用巡察成果,完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及问题线索,应督促整改、及时查办、严肃问责,强化震慑效应,开展警示教育,并注重从普遍性问题中分析原因,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日常了解、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及县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评的内容。对正在接受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第十九条  县委宣传部对巡察移交的思想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整改,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  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巡察移交的县直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应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指导检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  县委巡察办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及时传达巡察成果运用的部署要求,跟踪督办县委及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定期汇总分析巡察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向县委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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