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现将《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山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2.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
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作用,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张掖市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驻花草滩中队为主力、以解放军驻丹部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山丹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健全完善快速反应的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2.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1.2.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1.3.1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城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予以支持。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部门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相关部门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县级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乡(镇)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县级应急行动方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的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用于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县级应急工作手册由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制作而成,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县级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县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负责山丹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项指挥机构要牵头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研究突发事件防范化解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
县政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乡镇、村社,覆盖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为重点的防范应对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目标,配备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级别判定。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预警发布。
①预警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县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宣传、网信、文广旅、工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多种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3)预警响应措施。
①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A.启动应急预案;
B.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D.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E.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②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B.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C.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F.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G.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的预警应立即宣布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县政府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敏感信息。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乡镇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政府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部门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1)组织指挥。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县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驻丹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张掖市区域救援中心驻花草滩中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②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和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违法违规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事发地乡镇立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县政府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县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事件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配合上级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做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政府组织对上年度全县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4.3恢复重建
县乡(镇)政府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乡(镇)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县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重建资源支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林草、电力、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驻丹部队和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1)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受突发事件影响较重,应申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请求给与财力、物力方面支持。
(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发展建设规划,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2)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交警和山丹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建立避难场所,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通信、电力、供水、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在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河、湖、水库水情、防汛、抗旱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4.10科技应用保障
县政府加强科技装备使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加快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省市应急管理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左右互通。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设适用的应急管理平台,并与县级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1)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县预案体系建设。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县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责任清单。
(2)编制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部门行动方案服从对应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联动要求高的应急预案要加强综合性演练。
(4)乡镇、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效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应急、宣传、文广旅、工信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7月25日印发的《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丹县突发事件县级响应措施
2.山丹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清单
3.山丹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山丹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山丹县突发事件县级响应措施
启动机构 | 指挥人员 | 响应措施 | |
Ⅰ级 | 县委 | 县委主要领导。特殊情况,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县级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就位。 3.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 4.全县进入应急状态。 5.调动县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6.协调市内应急资源。 7.请求市级应急力量支援。 8.领导指挥应急行动。 9.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0.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11.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Ⅱ级 | 县委 县政府 | 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县级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就位。 3.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 4.全县进入应急状态。 5.调动县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6.协调市内应急资源。 7.请求市级应急力量支援。 8.领导指挥应急行动。 9.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0.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11.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Ⅲ级 | 县政府 | 县政府分管领导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上升指挥权限。 |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启动县级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就位。 3.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置指挥人员。 4.全县或部分乡镇进入应急状态。 5.调动县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6.协调市内应急资源。 7.请求市级应急力量支援。 8.领导指挥应急行动。 9.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0.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11.组织善后处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Ⅳ级 |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必要时专项机构主要领导指挥。特殊情况,按规定上升指挥权限。 | 1.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视情启动县级应急指挥部。 3.前置指挥人员协助县区应急行动。 4.必要时,协调县内应急资源参与应急行动。 5.应对社会舆情,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
附件2
山丹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清单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山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山丹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地震局 |
2.山丹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3.山丹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4.山丹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5.山丹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6.山丹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县林草局 |
7.山丹县抗旱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8.山丹县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草局 |
9.山丹县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草局 |
10.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11山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2.山丹县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3.山丹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4.山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5.山丹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6.山丹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7.山丹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18.山丹县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9.山丹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20.山丹县核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21.山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22.山丹县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3.山丹县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工作预案 | 县发改局 |
24.山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25.山丹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县林草局 |
26.山丹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7.山丹县城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预案 | 县住建局 |
28.山丹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9.山丹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30.山丹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31.山丹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2.山丹县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33.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34.山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35.山丹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36.山丹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县财政局 |
37.山丹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38.山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39.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40.山丹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41.山丹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42.山丹县防控动物H7N9流感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43.山丹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44.山丹县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人道救助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45.山丹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46.山丹县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47.山丹县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48.山丹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49.山丹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
50.山丹县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51.县委、县政府机关涉访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 县信访局 |
52.山丹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53.山丹县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县教育局 |
54.山丹县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55.山丹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56.山丹县城市防空袭预案 | 县住建局 |
57.山丹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统战部 |
58.山丹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网信办 |
59.山丹县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 县人社局 |
60.山丹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61.山丹县公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62.山丹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63.山丹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工信局 |
64.山丹县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 国网山丹供电公司 |
65.山丹县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66.山丹县治安保障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或者建议废止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
附件3
附件4
山丹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水旱灾害 | 应急管理局、水务局 | 县抗旱防汛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地质灾害 | 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5 | 森林草原火灾 | 应急管理局、林草局 |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2)事故灾难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矿山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
2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3 | 工贸行业事故 | ||
4 | 火灾事故 | ||
5 | 道路交通事故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6 | 建设工程事故 | 住建局 | 县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
7 | 燃气事故 | ||
8 | 供热事故 | ||
9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工信局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0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1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场监管局 |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12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13 | 重污染天气事故 | ||
14 | 环境污染事件 | ||
15 | 生态破坏事件 | ||
(3)公共卫生事件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传染病疫情 | 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重大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4)社会安全事件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局 | 县反恐工作领导小组 |
2 | 刑事案件 | 公安局 | 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3 | 群体性事件 | 政法委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宣传部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商务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发改局 | 县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 民族宗教事件 | 统战部 | 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8 | 舆情突发事件 | 宣传部 | 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9 | 涉外事件 | 政府办 | 县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