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行政处罚的公示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行政处罚的公示
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矿井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学时安排。抽查2024年3月(3月6日至3月11日),3名新入矿人员入矿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学时仅有48小时;2.矿井未对掘进工作面巷道变形量进行观测;3.轨道下山36#猴车梁以上的躲避硐室区域巷帮开裂严重;4.1106回风顺槽设计高度3.2米,0-200米段巷道实际高度只有1.5-1.7米,巷道压力大、局部顶板破碎且变形严重;5.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划分结论不明确,无防治“三区”管理图;6.1105采掘工作面回风顺槽4月28日中班、晚班,29日早班瓦斯检查存在漏检行为。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3.《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8.1.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六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分别依据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作出1.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4.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6.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百三十五万元的罚款(¥1,350,000.00)。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元整(¥1,490,000.00),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长作出:八万元罚款(¥8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予以公示。
山丹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