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禄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01号
当事人:王禄章,1985年2月出生,37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山丹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22年2月9日实施了摆摊设点的行为,涉嫌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山丹县世博路96号门前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现场有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三轮车车厢内有钢质架子一个,架子内有凉粉若干,正在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售卖,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2月9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丹县世博路96号门前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单位)在山丹县世博路96号门前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陈加涛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实了你(单位)在山丹县世博路96号门前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你(单位)位于山丹县世博路96号门前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事实。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你(单位)主体属于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城罚告[2022]第01号),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商品推销、广告宣传、堆放杂物或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非交通活动”的规定,现根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罚。
鉴于你(单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