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扁永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城罚决字〔2022〕第19号
当事人:扁永玉,1987年1月出生,3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山丹县清泉X村X社,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你(单位)于2022年5月5日实施了在山丹县焉支大道(原祁连东路25号)运输煤炭喷洒水后、将黑色流体物料遗撒在沥青路面上的行为,涉嫌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2年 5 月 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5日16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山丹县焉支大道(原祁连东路25号)运输煤炭喷洒水后、将黑色流体物料遗撒在沥青路面上,造成东西长10米,南北宽5米,面积约50平方米的路面污染,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下发《山丹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46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5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违法照片5张,下发《山丹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山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146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焉支大道(原祁连东路25号),运输煤炭喷洒水后、将黑色流体物料遗撒在沥青路面上,构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年5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山丹县焉支大道(原祁连东路25号),运输煤炭喷洒水后、将黑色流体物料遗撒在沥青路面上,构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5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你(单位)的身份适格。
2022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山城罚听告字〔2022〕第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遗撒煤炭流体物料的面积小,对扬尘污染的影响较小,在本案的调查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山丹县支行(帐号:271204140920004097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山丹县新城区市民大厅向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行政执法股办公室,电话:592030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 5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