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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司法局 2017-11-14 17:18:06

人民调解工作服务指南

  1.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哪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 纠纷的受理

  4. 纠纷受理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5.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6. 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7. 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8. 纠纷受理的途径:

    纠纷受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委会应制作询问记录,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反映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9.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0.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1. 人民调解的范围: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租赁纠纷;邻里关系纠纷;人生损害赔偿纠纷;债务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四、调解准备

    (一)调查纠纷情况是否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三)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五、进行调解

    1.宣布调解组成人员

    调解纠纷应当组成调解组,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决定调解员人数,一般由1-3人单数组成。

  12. 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分别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说明具体的要求和理由,以及调解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4.进行说服劝导并调解

    调解员宣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提出理由加以说明。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要结合情况帮助他们分辨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消除对立情绪,拉进双方意见的距离,促使其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电话

  14. 各乡镇调委会联系电话

    山丹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0936-5920306  15193434689

    清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23750   18719760400

    东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3993629532

    位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5920427

    李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5920473    13919756691

    陈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3993636540

    霍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8293633090

    老军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0936-5920560     13993624849

    大马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5920978 15193440212

  15. 各行业性调委会联系电话

    山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5919244

    山丹县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96228

    山丹县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89310

    山丹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89859

    山丹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21166

    山丹县国土资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0936-2789836

    山丹县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委员会0936-273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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