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实施方案》
山政法〔2019〕32号
中共山丹县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
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张掖市委政法委、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司法局、张掖市民政局、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结合我县近年来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现就推进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调解工作模式,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中立、保密、便捷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根据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律师个人调解工作机构,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平安山丹、法治山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三、建立工作机构
1.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信访局多元化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选聘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成调解团队。
2.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3个律师事务所,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山丹马场法律服务所3个法律服务所设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法律服务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县矛调中心移送的调解案件。
3.规范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命名。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命名。
四、律师调解资质条件
(1)设立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能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一般有执业律师3人以上,近两年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自愿从事律师调解工作。
(2)律师调解员的条件。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一般应当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三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五、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2.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5.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7.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六、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室可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也可以参与法院等行政机关、行业组织、所属调解委员会委派、委托调解等。调解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件调解案件制作《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经调解成功的,由律师调解员指导和协助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告知且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并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必要时可引导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整理案卷材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予以解决;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应在调解终止三日内及时将《调解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退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七、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律师个人工作室调解的案件实行个案补助制度。依据《山丹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县委发〔2018〕12号)和《山丹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发放管理实施办法》对调解案件进行个案补贴,具体由司法局进行案件审核,县信访局进行管理发放。
八、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矛调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可复制的工作模式。县司法局、县矛调中心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协调推动律师调解与各项改革同步推进,深度整合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积极引导参与。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和县多元化纠纷调处中心应当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加强对律师个人调解室和律师调解员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强化考核检查。对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探索构建与律师职业评价体系相协调的调解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办法。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况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照规定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工作。围绕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调的作用与优势,挖掘典型事例和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