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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司法局 2020-06-19 15:40:00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对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2226013930311D4620212001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对律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2226013930311D4620212002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条例》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或对律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2226013930311D4620212003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无证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2226013930311D4620212004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工作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2226013930311D4620212005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工作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11622226013930311D4620512001000
山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11622226013930311D4620512002000
山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的;
     2.为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发放补贴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未能符合标准的;
     5.侵占、私分、挪用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受理、审核、决定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7.故意拖延补贴发放时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11622226013930311D4620812001000
山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认真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扬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11622226013930311D4620812002000
山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责任:认真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各地各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11622226013930311D4620812003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认真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各地各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11622226013930311D4620812004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认真制定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各地各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2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11622226013930311D4620812005000
山丹县司法局法治建设股《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六)承办法制宣传教育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认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扬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监督11622226013930311D4620912001000
山丹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股《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2.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3.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2.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3.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4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1000
山丹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2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同时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时行政许可初审;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初审的;
     3.未在法定时限作出初审的,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初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3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责令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的,或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律师、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核转报及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4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报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8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5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6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严格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7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1.接收材料阶段责任。接收县公证机构报送的材料,出具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2.审查评定考核等次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为公证机构和主要负责人评定考核等次。
     3.考核结果公示备案阶段责任。将考核结果在公证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将年度考核结果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日常监督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内容的;
     2.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1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8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十八项:公证员执业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审查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环节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文件抄送管理机构和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不在限定的工作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公证员任免职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09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上报的免职材料,对材料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要求补正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责任:及时处理上级司法部门作出的决定;在收到任免决定后法定期限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收回公证员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上报的免职材料,对材料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要求补正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上级司法部门。
     5.事后责任:及时处理上级司法部门作出的决定;在收到任免决定后法定期限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收回公证员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10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1第69 项:决定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报告;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终止)登记表;③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副本;④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11000
山丹县司法局律师管理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59公布,司法部令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责令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的,或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拟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12000
山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2012年1月10日施行)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1.受理责任:评估同意接收、评估不同意接收、退回。
       2.评估责任: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
     3.决定责任:司法所评估后交司法局审核,最终做出接收与否的结论。
     4.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评估同意接收的;3.因未履行评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评估接收条件的;
     5.在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2226013930311D4621012013000
山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2012年1月10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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