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4029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26 15:17:14 | 是否有效 | 是 |
为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4〕154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5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
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完全失能和半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相关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健康护理、日常照料、邻里照护等服务。通过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康复护理等相关服务,有效改善其生存状况,拓展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城乡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补贴内容及要求
(一)补贴内容
1.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主要开展以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接送、购物、配餐、助餐、助浴等一般照料和特殊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3)家政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洗涤、打扫卫生、搬运、托运、送货等一般家庭事务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灾害紧急救助和医疗紧急救助等服务;
(5)精神慰藉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谈心、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
2.机构养老服务。安排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民办养老机构,委托养老中心、养老机构根据评估等级开展护理工作。
以上服务需根据老人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意愿及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情况确定。
(二)服务机构类别
1.各类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
2.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经工商质监部门批准注册的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或家政服务功能的企业。
(三)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2-2015)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3-2015)。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选择自行协调解决、向辖区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2.补贴对象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由县民政局分区域招标确定,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应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四、补贴方式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民政部门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民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向相关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县民政部局和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民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从事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并由县民政部局和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提供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对不适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乡镇和社区,按照老年人及家属意愿,委托其亲友、邻里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由村(社区)、老年人、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协议,将养老服务补贴通过社会化发放支付服务提供者,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
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只限于服务对象本人购买服务,不得转让、不得兑换实物。补贴资金当年有效,年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五、补贴程序
(一)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山丹县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各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各乡镇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享受补贴待遇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要通过乡镇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补贴对象名单。对享受困难老年人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县民政局每年普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复审、普查情况应存底备查。
(二)机构养老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填写《山丹县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社区)、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乡镇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六、组织实施能力评估
(一)评估组织的确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评估组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办公室、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组织承接评估工作。
(二)能力状况的划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及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代表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将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作为民政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按月拨付补贴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县卫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和有关医疗证明;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县文化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单位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创造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氛围。
(二)严格资金监管。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县财政局、民政局对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服务补贴资格。县民政局要将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作为年度民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是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的单位,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尽快摸清辖区符合困难老年人底数,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严格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并在每月5日前向民政局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辖区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防止虚报、瞒报。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及时与县民政局协调衔接,确保养老服务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
(四)强化政策宣传。县文广新局和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让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山丹县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年龄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
是否享受残疾人 “两项补贴” | □是 □否 | 补贴标准: 元/月 | |||||||||
联系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代理申请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本人自愿申请困难老年人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属实,资料真实可靠。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机构审核意见 | 1.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
2.初审意见:□合格 □不合格,因为: | |||||||||||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能力 状况评估 | 评估结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失智 | ||||||||||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是: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核,该申请人为 (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符合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条件,同意自 年 月起,每月发放困难老年人补贴 元。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1.本表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填写,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他人填写; 2.请在相应内容前的“□”内打“√”; 3.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特困、低保、低收入或计生特殊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4.提交申请应在本表后附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此表原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复印件一份由乡镇(街道)或养老机构备查。 |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老龄办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