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索引号 | 6207250009/2021-0003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4-07 14:31:10 | 是否有效 | 是 |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保障金。
家庭月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家庭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4.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怎么办理?
(一)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未享受其户籍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随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7.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未婚现役士官、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8.申请人哪些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困境儿童和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经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9.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大额支出等基本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情况属实);(2)户口本复印件;(3)银行账号;(4)照片(只提供户主照片);(5)申请人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10.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天。(三)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资料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审核意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低保公示栏、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四)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报送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抽查(入户抽查率不低于30),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批决定。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划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划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一)全额保障对象。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2)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
(3)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
(二)差额保障对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一卡通账户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对于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城市差额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按月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