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丹县和邦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索引号 | 6207250020/2023-0010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09:13:43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字〔2023〕2号
山丹县和邦公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CA5DW20C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东乐镇北山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某某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东北侧临时用地露天堆放大量石灰石粉,未进行围挡,也未采取有效密闭和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3日,被询问人韩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8日,被询问人赵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山责改字〔2023〕18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山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2023年11月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张掖分行营业室
户 名:张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200165010205150362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山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