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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新蒙煤焦(甘肃)有限公司))

索引号 6207250020/2024-0003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7-03 17:18:20 是否有效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2024〕1号



甘新蒙煤焦(甘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N9DQ78J

地址:山丹县交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皇某某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于2024年3月23日、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经营的甘肃恒泰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洗煤生产线厂区露天堆放煤炭,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入棚密闭堆放。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3月2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日)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山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2024年7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存贮量: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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