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新蒙煤焦(甘肃)有限公司)
索引号 | 6207250020/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7-18 15:26:15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2024〕2号
甘新蒙煤焦(甘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N9DQ78J
地址:山丹县交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皇某某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于2024年3月23日、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经营的甘肃恒泰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洗煤生产线厂区外西南侧土坑内有一排水管道,不符合环评和批复要求。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3月2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8日)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山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2024年7月1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因素(排放去向和区域)和裁量因子(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