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
索引号 | 6207250020/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7-18 15:35:46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2024〕3号
王某某:
身份证号码:62222619××××××003X
地址:山丹县××××××九社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18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甘肃农垦山丹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四坝农场居民区内东南方向旱厕旁生活垃圾池内焚烧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6月1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8日)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2024年7月4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山罚告〔2024〕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至2024年7月16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焚烧物种类:生活垃圾,焚烧区域:二类功能区),经裁量,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贰元整(¥54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