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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建设局 2021-08-07 16:23: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31日修正版)、《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山政发[2013]15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规划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各类学校(幼儿园)、个体经营者和农贸、集贸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社区、镇审核,可免交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环境卫生管理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每年每人18元。

2.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处理费为每年每人30元。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床3元。

4.酒店、餐馆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5.商业门店、百货、服装、娱乐场所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

6.瓜果蔬菜、饮食小吃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点15元。

7.修表、修鞋等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每月每点5元的标准。

8.建筑工程垃圾处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

9.客货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辆客货车6元,取消摩托车收费。

10.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承运费统一为垃圾承运费,调整为每吨垃圾承运费40元。

11、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产生垃圾行为方式及垃圾特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办法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即采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的方法进行,受托部门、单位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1、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代收或自行征收。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3、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征收。

4、农贸、集贸市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场管理相关单位代收或自行征收。

5、营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管部门协助征收或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征收。

6、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部门协助征收或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征收。

第三章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监制票据,足额缴入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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