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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机构:建设局 2022-11-10 11:12:33

 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三)已经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城市道路开挖审批表(原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申请表盖章时必须加盖单位法人章。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意见,一般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签署了审查意见的审批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需提供交通分流方案的请提供)
4、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及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挖掘平面草图(原件、施工单位盖章);
5、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盖章);
6、申请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监护措施(原件,申请单位盖章);
7、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证;如无法定代表人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领证后把临时占用许可证和安全防范方案复印公示在现场。
2、完工后,请按证上要求回填,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发证部门检查验收,并到发证部门结算。
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有下列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在取得《
城市道路开挖审批表》之日前。通过本县县级报纸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地点、范围、期限、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一)占用或挖掘车行道的,且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0日以上(含10日)的;
(二)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
(三)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50米或者在人行道超过200米的;
(四)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
(五)其他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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