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申请条件
1、水厂或管道400mm 以上维修停水必要;
2、工程合法、程序规范、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填报手续齐备、停水日期及停水时间合理;
3、对城市供水、排水不能造成长期的、严重的影响;
4、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应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排水的措施。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设施的组织方案;
3、影响供水区域面积大,时间长的应提交临时供水、排水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四、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