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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

索引号 6207250011/2018-9847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报销;城乡居民;门诊;门诊慢特;慢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治疗;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18-09-20 11:26:00 是否有效

门诊慢特病,是指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患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管理办法》(甘卫发〔2018〕208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张人社通〔2017〕344号)纳入统筹基金补助的病种。

门诊慢特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县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的申报、受理、认定、监督管理和基金支付工作。

一、 门诊慢特病病种分类

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共分为四大类36种。

Ⅰ类(7种):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Ⅱ类(8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

Ⅲ类(14种):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属于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患有多种慢特病的,限报1个病种。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办理及报销流程

符合病种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3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张掖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认定表》,并提交近三年该申报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史和相关诊断文书、化验单与检查报告单。申报资料需由专家组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自1月1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补助范围,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申报一类7种(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和二类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不受时限限制,可随时向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享受相关待遇。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病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在相应病种年度限额内按70%报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相应病种在限额内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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