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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教育局 2017-11-12 19:57:08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现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16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

    1.明确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办园条件全面改善,普及程度快速提高,保教质量不断提升。但总体上看,仍存在投入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优质资源不充裕,民办园设施标准低、办学行为不规范,农村园“人少难办”,城区园“人多难办”,以及“公热民冷、公强民弱”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差距较大。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将迎来新的生育高峰,学前教育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办好学前教育,是一项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亟待改进加强的民生工程。

    2.明确学前教育的发展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扶持管理并重,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导向,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质量保证、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3.明确学前教育的主要目标。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健全教师补充及培训机制。实施全面普及工程,到“十三五”末,力争学前一年、学前二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9.5%98%95%以上。实施城区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程,其中城市新区新建幼儿园2所,老城区改扩建幼儿园3所,着力解决城区幼儿入园难的问题。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质量提升工程,建成省级一类幼儿园7所,解决中心幼儿园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实施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建成标准化幼儿园15所,解决农村幼儿园设施标准低、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实施学前教育引领工程,建成省级示范性幼儿园3所,以示范园为龙头,成立发展联盟,公民结对,城乡结合,重点引领,共同提升,解决学前教育示范引领不足的问题。实施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工程,严格申办审批流程,坚决杜绝私自办园行为,解决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协同联动,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4.进一步明确幼儿园产权及建设问题。按照省、市《意见》精神,住宅小区内,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已建成或在建、待建的幼儿园,产权属投资人所有,不得改变用途;投资人可通过自营、联营、租赁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已改为其它用途的,按每年20/平方米征收补偿费,全额用于补助民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自201671日起,新建项目在审批和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周边建设实际情况,在《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提出需配建幼儿园的建筑规模及用地规模要求。由建设单位配建的幼儿园,在保证幼儿园独立用地的前提下,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不占用批准的容积率指标,并减免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规费(除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教育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将产权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对按规划应当建设幼儿园而未建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该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对改变已建成幼儿园用途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手续;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变更用途登记;工商质监部门对持幼儿园产权证明材料申办非幼儿园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办理;上述部门要加大对已建成幼儿园改作他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教体局、工商质监局)

5.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规划管理的意见》(市委发〔201428号)要求,“在居住户数大于1000户的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幼儿园”“在用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规划户数大于1000户的新建住宅小区内要建设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独立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幼儿园;规划户数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就近原则,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规模不小于9个班、独立建设用地不小于2500平方米的幼儿园”。不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住宅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建设补偿费,全额用于补助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责任单位: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

6.强化对配建幼儿园的监管。教育部门在审批新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时,应对教学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引导办学单位优先使用已规划的幼儿园场地。对已审批的幼儿园,教育部门应加大年检力度,对使用建筑不符合幼儿园场地要求和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原则上禁止以其它用途房屋兴办幼儿园,对已使用其它用途房屋兴办幼儿园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引导、督促到已建设的幼儿园场地办园。(责任单位:县教体局、规划局、房管局)

三、正确引导,鼓励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7.努力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落实奖补政策和出台支持措施,提供广泛、多样、充足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力争全县条件达标的民办幼儿园都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园为引领、普惠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发改委)

8.大力推进小学附属幼儿园向普惠性转型。探索“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的方式,对全县100人以上的小学附属园进行转制。对有独立办园条件的,通过清产核资明晰资产权属,办园主体仍为所在学校,继续无偿提供办园场地,严格按照普惠性幼儿园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进一步激发办园活力。学校选派具有管理能力的骨干教师以离岗创业的方式担任园长,实行园长职级制。对无独立办园场地的,列入计划,择地新建。(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发改委、国资办)

四、落实政策,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保障力度

9.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扶持政策。继续做好我县13个精准扶贫村需改扩建的村级幼儿园项目和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的争取工作。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政策。落实好适龄儿童免除(补助)保教费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体局)

10.制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供给标准。根据《甘肃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我县实际,制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其中省级示范园和省级一类园、标准园、非标准园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400元、300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同时,生均公用经费供给要积极向落实普惠性收费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50%以内,无乱收费现象,收费标准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延伸,按照每生每年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主要用于降低收费、培训师资、补贴教师社会保险费、改善办园条件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教体局)

11.支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普惠性收费的民办幼儿园从2017年起按照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年以两个学期9个月计算,按春、秋两个学期的实际在园幼儿人数进行补助,连续补助三年。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主要用于完善幼儿园设施设备、提升办园水平、补贴教师社会保险费等。当年享受省、市级办园补助资金高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财政不再补助;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按县级标准补齐。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享受居民消费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教体局)

12.实行幼儿园晋等升级奖补政策。由非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标准化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升级为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升级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5万元、1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补贴教师社会保险费等。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享受省、市级奖补资金高于县级奖补标准的,县财政不再补助;低于县级奖补标准的,按县级标准补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体局)

五、规范运行,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3.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规范民办幼儿园用人行为,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招用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体系,努力培育一支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稳定可靠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促进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不断提高,为满足城乡居民对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

14.实行园长教师准入制度。园长由办园者根据相关规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教经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原则上要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持其它类型资格证的教师,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目前从教但没有教师资格的教师,3年内须取得资格证书。公办、民办幼儿园均要按《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配齐保教人员及卫生保健、安保等人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安保员等要取得规定的从业合格证。(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

15.实行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按照“发展可预期、收入稳定增长、鼓励终身从教”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薪酬制度。民办幼儿园招用教师的工资原则上按不低于公办正式教师同等级别人员70%的标准发放,并且逐年增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与公办正式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工资发放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或教师大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人社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

16.落实教师社会保险费。对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自行招用的在职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以从生均公用经费、办园条件补助、晋等升级奖补资金中支出。每年春、秋学期结束后,幼儿园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缴费凭证、劳动合同、教师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向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审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不再负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

17.规范教师职称评审。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公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程序、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同安排、同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评审职称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参加人社、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在申报评聘职称时,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晋升中级职称时免除论文及外语、计算机考试的要求;对业绩突出但达不到正常评审职称条件的人员,可参照相关规定,评审市内有效职称;教师的专业工作年限以从事教师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在不同单位从事教师工作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累计计算),由其他单位新调入到幼儿园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均可由现任教幼儿园推荐评审职称;凡取得职称资格的教师,承办者负责从取得资格次月起,按不低于100/月的标准增资。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结构、标准落实教师职称工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体局)

18.完善教师奖励机制。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育系统人才工作计划,在各级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评选时按比例单列指标、适当放宽条件推荐评选;按公办教师梯次培养要求,统一开展培养培训;选拔命名的拔尖人才、骨干教师按公办学校标准享受相关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公办学校教师补助渠道统筹解决。建立普惠性幼儿园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制度,便于教师交流管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

19.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常态机制。将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纳入全县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师德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园长办园能力和教师专业技能提升计划。培训主要采取模块化方式,突出“缺什么、补什么”,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所需经费从全县劳动力技能培训费用中列支。(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人社局)。

六、强化监管,切实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20.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均衡公平为目标,以提高保教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教师素养为关键,以完善管理机制为重点,着力缩小城乡幼儿园之间、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差距,全面提升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教育部门要围绕幼儿园晋等升级、标准园创建、结对帮扶、园长能力提升、教师素养提升、科学保教、厚植办园特色、家园共育、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制定具体意见,并抓好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21.开展幼儿园晋等升级行动。根据《甘肃省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办法(试行)》和《张掖市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各级各类幼儿园达标和晋等升级活动,进一步促进办园条件逐步改善、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力争全县设置3个标准班以上的幼儿园全部建成标准化幼儿园。(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22.开展规范办园专项督导行动。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抓手,开展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行动,把安全卫生、招生收费、常规管理、活动开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幼儿园总数的50%,并将专项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坚持管、办、评分离原则,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探索第三方监测评估制度。对办园行为不规范、有违师德师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七、靠实责任,切实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23.深入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管、消防等部门配合,在全县幼儿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整顿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幼儿园,有效根除事故隐患,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大队)

24.严格年审制度,强化部门监管。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建设、食药监管、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联合组成专家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办幼儿园进行年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消防大队)

25.落实安全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限期整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对消防器材配备不达标的,由消防部门负责摸实情况,统一配备,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提升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相关法规,定期开展预防火灾、地震、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幼儿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园长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地震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消防大队)

八、健全机制,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落实学前教育各项政策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27.积极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我县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引导幼儿园教职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引导家长主动了解认同政策导向,支持关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8.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县督查考核局负责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幼儿园享受扶持政策,未能限期整改和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不予扶持。要建立晋等升级和公示制度,完善发展质量督导评估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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