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综合治税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山丹县综合治税工作办法(试行)》
(县委办发〔2017〕42号 2017年3月1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加强财源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6〕169号),为切实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费征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管控质量,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费政策,不得擅自多征、缓征、减征、免征各项税费;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坚决防止新欠,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咨询宣传力度,鼓励企业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务稽查和征管力度,规范重大案件审理,防止税收流失。
第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凡有政策调整应及时进行更新,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第四条 征收部门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的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目标明确、流程明细、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程序,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建立健全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部门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简化办税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按规定取消、减少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申报、受理、审核、办证等“一站式“办理流程。健全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通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优质化服务,大力实施“信息管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财政税收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形成综合治税大格局。
第八条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搭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由县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协调安排部署,财政牵头、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搭建全县综合治税信息化应用共享平台。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共享制度,建立涉税信息综合数据资料库,构建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控管。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提出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各方的具体责任义务等,制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可操作的制度。各部门要扎实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比对和筛查工作,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传输及反馈工作,严把信息质量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明确部门信息报送职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按照部门管理职能和涉税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和更新本单位的涉税信息(《山丹县社会综合治税数据信息交流共享及涉税事项责任分解表》见附表1)。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强化信息分析应用,实现信息管税目标。
第九条 建立税收源泉控管机制。
(一)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件时,要求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增值税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发改部门要将“三新”项目(新开工程、新上项目、新型产业)信息,及时抄送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建设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其开具《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通知单》,督促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结算工程款时,必须要求出具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拨付工程款时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款的发票后,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三)工商、公安、旅游、食药监、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宾馆住宿、餐饮娱乐、旅游服务、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资格年检时要提供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年检。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开办的经营实体,发行报刊,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
(五)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按要求及时恢复征收,对不符合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费。
第十条 建立和推行“以地控税”管理制度。土地、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和种子制售市场的调查,加强制种行业的监管,严格健全、完善、落实准入制度。对非本地核算的总部经营企业强化准入管理,对采取低价销售转移利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各乡镇、村(社)在落实制种企业的制种面积时,要与制种企业签订纳税协议,实行制种基地规模与企业税收贡献挂钩,对税收贡献大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在落实制种面积上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总部经营企业在本地核算经营。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属地纳税的税收政策,对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能全面核算经营利润的非本地核算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行税收的委托代征管理。国、地税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委托代征制度,在征收主体税种的同时代征相关的附税和基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报验登记户(非本地核算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的预交税款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代扣税款;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在工程结算时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总承包商代扣税款,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受托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的税种、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票控税”制度。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
(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资金缴存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做到“以票控费” , 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管的作用。杜绝用票单位“以合理收费名义领票、以乱收费项目收费”的现象。
(三)审计部门要把涉税事项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把关,规范票据管理,严格杜绝假发票、发票复印件及白条入账等违纪违规行为,从资金“出口”上为综合治税施加作用力。公、检、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逃、骗税和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四)税务部门要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办,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快办案进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严从快查办。对妨碍、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强化对逃避追缴欠税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诚信纳税评价机制,为纳税信誉度高的纳税人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依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对纳税信誉度低、逃避追缴欠税的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促使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制度(《山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量化考核表》见附表2),建立部门综合治税信息提供情况登记台账,对报送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性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
(一)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计分结果,报县督查考核局,县督查考核局按照指标权重折算后,计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总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机制建立、涉税信息报送、协税管控、其他综合治税任务四个方面。分值100分,缺项或未及时报送综合治税变动信息的倒扣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二)对信息报送及时、数据准确、管控得力,且代扣代缴税款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三)对单位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报送的涉税信息内容失真、时间滞后,未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款流失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并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综合治税工作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才的选拔使用,要把懂财税知识、懂数据信息分析的人才充实到综合治税工作队伍,建立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力度,不断提升综合治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丹县社会综合治税数据信息交流共享及涉税事项责任分解表(附表1)
项目 单位 | 传送信息内容 | 传送 方式 | 传送时限 | 信息管理部门 |
财政局 | 1.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招投标中标信息及企业获取财政补助信息;2.及时、足额代扣财政工资统发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包括专项维修)项目资金拨付和项目结算信息,以及财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等;4.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5.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单位名单;6.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的有关涉税信息;7.提供国有资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及相关税款申报缴纳信息;8.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兼并、企业经营状况及技术改造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国税局 | 1.提供所有管户征管情况及个体定额信息;2.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3.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4.按要求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5.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中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6.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信息;7.提供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8.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9.全力协助地税部门征收代开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效降低税款流失。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地税局 | 1.提供所有管户征管情况及个体定额信息;2.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3.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4.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5.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发改委 | 1.提供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招商引资和项目推介、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立项、投资抵免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 2.提供全县重点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等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生产能力、产值、税金、从业人员等);3.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包括续建、新开工、竣工投产项目)4.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5.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统计局 | 1.提供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信息;2.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审计局 | 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涉税违法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工商质监局 | 1.提供工商经营单位(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年检等信息;2.定期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税务部门,特别是企业股权转让信息;3.每月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每年提供工商企业的年检登记信息;4.提供股权受让双方姓名、交易股权数量和金额及相关信息;5.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民政局 | 1.提供各类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2.福利彩票销售信息;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信息;4.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定信息及年检信息;5.定期提供福利彩票的销售信息,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福利彩票中奖人员信息;6.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7.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变更的相关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年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交通运输局 | 1.提供当年公路工程建设、路网改造项目投资计划;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等信息;3.提供公路工程项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作管理、招投标、交(竣)工验收等信息;4.提供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国、省道的大中小修及和危桥改造信息;5.外来施工企业审批把关,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山丹注册成立分公司履行全额纳税义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建设局 | 1.提供工程项目招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外来建筑企业等信息,以及已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投资计划、工程预(决)算等信息;2.提供各类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3.提供建设工程发包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招标情况,直接发包的项目合同备案情况;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信息数据;5.提供房产转让、房产租赁的相关信息;6.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发放的有关信息;7.提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商登记信息;8.外来施工企业审批把关,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山丹注册成立分公司履行全额纳税义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人社局 | 1.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2.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3.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4.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用工年审合格证》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5.提供吸纳失业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业认定相关信息;6.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7.提供在企业就业的外国外籍人员的相关资料;8.提供五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9.提供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国土资源局 | 1.提供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信息;2.提供年度内临时增加的土地利用计划,如重大项目的用地情况信息;3.提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审批情况信息;4.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收回、征用及矿业权属变更等信息,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5.土地涉税事项把关(契税完税凭证审核)及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6.外来施工企业审批把关,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山丹注册成立分公司履行全额纳税义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旅游局 | 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旅游景点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卫计委 | 1.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批零企业认定和年审信息;2.医药行业相关资格认定及医药经营企业报审过期、不合格、损坏药品、医保刷卡等涉税数据信息;3.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批零企业认定和年审信息;4.医药行业相关资格认定信息;5.提供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盈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教体局 | 1.提供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审批信息;2.提供管理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资料;3.提供社会办学的各类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资料;4.提供各学校校办企业、校内承包门店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资料。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人民银行 | 1.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其他存款账户的信息;2.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监督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往来和银行资金流量。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为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资金往来资料以及税款的扣缴。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农 委 | 1.提供基本建设投资、农产品购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办理及资格认定、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2.畜牧养殖基本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公安局 | 1.提供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2.提供旅馆业床位数量信息;3.提供火控品使用量信息;4.提供机动车辆入户、审验、年检等信息;5.提供机动车登记、保有、注销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检察院 | 提供办理涉税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偷逃税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法 院 | 1.提供办理各类案件中的涉税信息;2.提供强制拍卖变卖房屋,土地使用权、企业产品等财产的信息;3.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审理和执行涉税案件的有关信息;4.在拍卖前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传递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司法局 | 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水务局 | 1.提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承建单位及工程投资计划信息;2.提供水利工程投资计划信息;3.提供水利工程建设改造计划信息;4.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残 联 | 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等信息、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工信局 | 1.提供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2.提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3.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等涉税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文广新局 | 1.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2.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3.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商务局 | 1.提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备案登记信息;2.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项目等信息;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4.提供开工、竣工的招商引资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5.提供资金到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安监局 | 提供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状态、开采煤炭数量、企业权属变更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运管所 | 1.提供道路客运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2.提供客货运车船登记、保有、注销信息和营运车船的年度审验信息的数据,并提供车架号信息;3.营运车辆、客运线路登记审批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科技局 | 1.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的认定相关信息;2.提供科研经费拨付明细、办理科研机构的认定(变更) 信息;3.优良品种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技术转让信息;4.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及技术合同审核,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等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房管局 | 1.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建筑面积、项目初始产权证号、项目可售面积、项目已售备案面积、销售金额等房产销售信息);2.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3.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等信息;4.提供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网络传递 | 每月终了后1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食药局 | 1.提供药品零售企业的前置许可、变更、注销信息;2.提供流通领域药品质量监管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提供各单位的招标项目、金额等事项。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农机局 | 1.提供挂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业机械的涉税信息;2.提供农机车辆登记、保有、年检、注销信息的有关数据,同时提供发动机号、功率信息等。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林业局 | 提供全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林权证办理等相关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自来水公司 | 1.提供企事业单位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资料;2.企事业单位的用水信息。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国网山丹 供电公司 | 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涉税对象用电量。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城投公司 | 1.提供当年项目投资计划;2.提供已经开工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水投公司 | 1.提供当年项目投资计划;2.提供已经开工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交投公司 | 1.提供当年项目投资计划;2.提供已经开工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农投公司 | 1.提供当年项目投资计划;2.提供已经开工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房地产 开发公司 | 1.提供当年项目投资计划;2.提供已经开工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 网络传递 |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 综合治税办公室 |
山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量化考核表(附表2)
考核单位名称: | |||||
类型 | 考核项目 | 工作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扣分标准 |
分值项目及标准(100分) | 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0分) |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保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制定相应税收管控措施。 | 4 | 缺少综合治税保障工作机制、未明确分管领导、未设专人或未开通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的,每缺一项,扣减相应分值。未及时报送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变动情况的,扣减1分,扣完为止。 | |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 | 3 | ||||
积极开通涉税信息报送渠道。 | 3 | ||||
涉税信息报送情况(75分) | 涉税信息报送及时。 | 15 | 每项指标以税收保障网络信息平台的记录为依据,未达到要求的时限、完整度、内容及格式规范和发现信息不真实情况等,每发现一项未达到要求,倒扣相应分值,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
涉税信息报送完整。 | 30 | ||||
涉税信息报送内容及格式规范。 | 15 | ||||
涉税信息真实可靠。 | 15 | ||||
协税管控工作情况 (10分) | 按照协税护税要求,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给予帮助。 | 10 | 未充分履行协税管控职责,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工作未响应、无原因拒绝,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完成其他综合治税任务情况(5分) | 包括县人民政府、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各类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培训等工作。 | 5 | 一次未做到倒扣1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