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2582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1-26 17:41:23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财农一【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兽医)局(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2018年1月23日
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并依据省农牧厅下达市县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支出方向,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含戈壁农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农牧渔业良种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监测、现代畜牧业全产业链建设、畜牧乡站建设、促进农产品加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体系建设等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农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发展等方面。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大田农作物耕、种、收、储、防等环节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以奖代补支出。
家庭农场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生产技能和市场经营管理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农用设施设备购置、引进新品种、购买生产资料(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和开展市场营销等。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草食畜牧业、马铃薯、中药材、苹果、蔬菜、戈壁农业等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草食畜牧业种畜场建设、优良地方品种保护、良种种畜引进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家庭牧场)建设及升级改造、养殖贷款贴息、屠宰加工、品牌创建、宣传与技术培训等;
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及推广、储藏窑建设、加工企业原料收购奖补等;
中药材种苗繁育、规范化基地、烘干及仓储设施建设、饮片加工企业奖补等;
蔬菜和苹果集约化育苗、标准化基地、保鲜库建设、加工企业原料收购奖补等;
戈壁滩、沙化地新建高标准日光温室,全钢骨架高标准塑料大棚,工厂化种苗繁育场,标准化基质厂,戈壁农业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和培训,品牌创建、冷链及市场体系建设以及盐碱地改造、综合开发利用和相关水电路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农牧业良种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方面。
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支出主要用于施用有机肥、良种繁育、品种改良、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推广等。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商品有机肥、苹果园间作绿肥、使用沼渣沼液、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果园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节肥技术补贴,果农技术培训、技术宣传等方面。
旱作农业及水肥一体化支出主要用于地膜及农机具购置补助(用于新研发且没有列入国家农机具购置目录的配套新型农机具),滴灌带(管、微喷带)、施肥罐、水溶性肥料等设施购置,水肥一体化物联网自动控制、水溶性肥料自动加肥站等硬件设施建设以及技术实验示范、指导培训宣传等。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创建支出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专业化回收体系建设,回收企业以奖代补,废旧农膜残留监测,废旧农膜回收机械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示范县农业环保机构以奖促治等。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信息化、农科教产学研推广联盟建设等。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农牧业良种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农业生产资料、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示范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宣传培训、咨询等。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材料设备购置、化验加工、研发测试、信息宣传、专家咨询、技术人员与农牧民培训等。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畜牧良种良法推广及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乡站建设等方面。主要包括: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家庭牧场)基础设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良种引进繁育补助等。
苜蓿良种更新推广,收获、加工、质量检测等机械设备购置,田间、灌溉、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研发和培训,高产集成技术应用等。
良种肉牛冻精补贴、种羊、种牦牛采购补贴等。
生猪(含奶牛、肉牛、家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设施改造、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粪肥还田等方面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畜牧乡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用房、辅助设施的建造和改造,必备的动物防疫设备和卫生监督执法设备购置,畜禽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马铃薯、果蔬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马铃薯主食化开发试点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等方面。
马铃薯主食化开发试点支出主要用于马铃薯主食化产品加工、销售补贴。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提升产能、改进工艺、建设原料基地、扩大生产经营、创建品牌等。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等设施设备购置,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建设,贷款贴息,技术培训,开设产品直销店,开展网络销售、产销对接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粮改饲支出重点用于优质饲草料收贮补助(含养殖场流转土地自种),开展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改扩建青贮窖等收贮设施补助等方面。
耕地休耕补助支出重点用于农民的收益补偿和管护补助两个方面。
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监测支出主要用于休耕区监测点田间调查、样品采集、日常农事监测、卫星遥感监控核查、休耕区试验示范、技术模式总结、技术培训及宣传等。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教师、信息化手段、认定管理和跟踪服务等。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建设支出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应用推广,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分级等初加工及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设施装备、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农业物联网、数字农业等智慧农业建设,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品牌营销建设等。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支出主要用于健全完善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体系建设等。
第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置、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地方标准制定、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管等。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分发给农民个人。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牧厅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接到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下达通知后,省农牧厅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的要求,根据项目资金目标任务,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总体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后,20日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意见,30日内省财政厅编入本级预算;年度执行中收到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日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意见,30日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由省农牧厅提出分配意见,60日内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其他资金可在本专项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项目规划,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发展重点任务,省农牧厅细化分解后,制定年度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工作意见(或工作通知),并督促市(县)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市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汇总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并及时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市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县农牧主管部门要围绕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按照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要求,报送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农机计发〔2004〕28号)、《甘肃省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甘财农〔2005〕102号)、《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07〕309号)、《甘肃省旱作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08〕27号)、《甘肃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5〕25号)、《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一〔2015〕15号)、《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细则》(甘财农一〔2015〕25号)、《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财农一〔201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