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3/2021-00090 | 发文字号 | 山财农函〔2021〕1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7-07 09:0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财政局 | 文件 |
山丹县乡村振兴局 | |
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 |
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 |
山财农函〔2021〕11号
关于印发《山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山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多部门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山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山丹县财政局 山丹县乡村振兴局
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山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县级财政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资金数量原则上只增不减。第四条县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 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 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市、县衔接资金可用于监测帮扶对象购买防返贫保险和补充“一县一品”等特色产业农业保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 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补齐易地扶贫搬迁补全水、电、暖、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 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 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年度到县衔接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 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 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马铃薯、油料、优质牧草、中药材、食用菌等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及黑小米、藜麦、砂田西瓜等地方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 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市、县衔接资金可支持产业经纪人、带头人、产业干部、帮扶干部培训及产业技术推广,对承接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带动能力强的农业农头企业、种养大户用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商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本利率进行贴息、也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培育等项目“以奖代补”。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 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 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居民区生活污水、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县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监测帮扶户户用厕所改造补助,红色文化、乡风文明阵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 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 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 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按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中央衔接资金 分配方案应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九条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据本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县级可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县资金可全部用于非贫困村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乡村振兴相关项目。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本门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 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从本级预算安排和市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级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