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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局 2017-11-14 19:09:30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附件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发改环资函〔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实质

《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杠杆作用,对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领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学习好、执行好《暂行办法》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履职,确保《暂行办法》有效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做好当地项目(含市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对上报项目筛选、备案、申报、建设和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跟踪了解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确保项目落地和资金安全。

(二)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上报项目单位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确保项目申请申报质量。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县(区)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文件、项目单行材料和项目库文件电子版。项目单行材料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附件材料。其中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4.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能评审查文件的复印件;

5.环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土地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7.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印件;

8.资金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4.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三)严格项目审核确认。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确定的项目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做好项目筛选。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对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做出承诺(具体格式见附件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区)上报项目文件,形成备选项目汇总表,经主办科室初审和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申报省上争取资金支持。以下项目不得上报:

1.不符合项目选项要求;

2.不符合国家及省上相关产业政策;

3.项目申报材料附件不齐备;

4.项目主体已建成;

5.项目已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处室或其他市局;

6.项目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处室或其他市局的资金支持;

7.项目已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处室或其他市局安排资金的项目尚未验收,项目业主新申报;

8.属中央企业(含央企控股、参股企业)项目;

9.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以及存在其他问题;

10.以往项目执行不好,督查、检查存在问题的;

11.日常工作不配合的。

(四)规范资金下达程序。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并以各市州意见和项目排序为依据,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形成初步分解计划复函文件并发送各相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复函的项目与县(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审核后,由县(区)上报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文件,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再次审核后,形成申请下达资金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州申请下达资金请示文件,形成分解投资计划意见,经委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正式下达项目分解投资计划。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资金使用办法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项目稽查。

(五)做好项目跟踪和竣工验收。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了解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已建成并稳定投入运行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同时,将竣工报告等材料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重大项目,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项目质量、运行情况、投资收益、节能环保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项目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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