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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市驻丹单位:
现将《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对照《实施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县发改委。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王 鹏 报送邮箱:1638415745@qq.com
联系电话:15025894338 2721155
附件: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有效调控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导向、改革创新、放管结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提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道路路内临时停车位,是指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位)。
(2)火车站、汽车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
(3)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场(位)。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山丹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殡仪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位)。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县发改委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县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县发改委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三)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县发改委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
县发改委对本次经过前期调研、成本监审,制定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单独审批收费标准
对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县发改委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2.停车场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3.停车场场地位置示意图及停车场(位)总平面图;
4.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公安交警大队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县发改委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定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定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定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执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3.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4.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人工计时单据。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1.电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二轮、三轮);
2.小型车:(含电动汽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
3.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年)等形式计费。计费时段为:日间从早7时(含)至晚24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夜间从24时(含)至次日早7时,实行计次收费。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包季、半年、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2.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抢险救灾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环卫、通讯工程抢险车辆)及邮政部门的邮政车辆;
4.住宅小区和旅游景点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其他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6.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车费减半优惠。
7.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五、强化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对私自设立停车场(位)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交通、和城市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并取缔。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停车场所应当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由县发改委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见附件4),标明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价格管理方式、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未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效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县发改委投诉举报。县发改委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
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电动车、摩托车:1小时以内收费1元/辆·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4元。
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三、大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四、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不收费。
五、执行范围:汽车站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新建的停车场(位)。
附件2:
执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机动车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鸾鸟湖旅游景区(军马一场)
1.小型机动车:10元/车·次
2.大型机动车:15元/车·次
二、南湖生态园
(一)电动车、摩托车:2元/次
(二)小型车:5元/次
(三)大型车:15元/次
三、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机动车不收费
附件3: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 机动车在露天停车场停放:
(一)电动车、摩托车:1小时以内收费1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4元。
(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2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6元。
(三)大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二、机动车在地下停车场停放:
(一)摩托车:1小时以内收费1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4元。
(二)小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3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8元。
(二)大型车:1小时以内收费5元/辆;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最高收费12元。
三、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不收费。
四、超过24小时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五、执行范围: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山丹宾馆、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 殡仪馆、体育馆、银行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