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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散煤煤质管控方案

发布机构:工信局 2017-11-09 16:51:10

为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全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规范煤炭经营及质量管理,减少煤炭消耗造成的污染,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散煤煤质管控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利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方式,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建立覆盖全县范围的煤炭经营企业备案体系和管控制度,完成县域内煤炭经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的布局建设。鼓励和引导居民使用清洁环保型煤炭,加强燃煤源的管理,禁止在全县范围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煤炭,切实减少燃煤污染。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细化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丹县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管理,认真落实煤炭利用各个环节的管控制度和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区域内煤炭煤质使用和二级用户经营等相关标准体系,依靠煤质管控规范煤炭市场管理。

(二)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煤炭质量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工信、发改、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执法职能部门。各部门要建立“统一部署、统一监管、统一引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提高煤炭质量管控工作效能。

(三)抓住重点,疏堵结合。各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按照抓重点、分层次、整体推进的思路,通过建立覆盖全县范围的煤炭管控和二级配送体系,逐步解决城区和乡镇煤炭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使用劣质煤炭等问题,全面推进全县散煤煤质管控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煤炭市场管控

1.建立煤炭经营单位告知制度。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信息核实,核实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等信息及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2.完善城区煤炭市场配送管控体系。按照“合理布局、精简便民”的原则,充分体现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符合山丹县生态县建设规划,根据县域煤炭用量规模和乡镇实际情况进行布局。

计划在城北工业园区建设一个储量10万吨、占地20000平米的二级配送网点。由县工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国土局、工业园区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区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运营进行专项督查。

3.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管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民用散煤煤质标准、煤炭利用设备的技术标准,提高煤炭利用率,切实加强城区及乡镇燃煤煤质管控工作;对不进入集中经营场地和不属于二级配送网点的煤炭经营企业坚决清理取缔;对煤炭市场和配送网点严格执行进煤、售煤登记制度,要对供应商提供的煤炭进行逐批次煤质检测,并对所配送的煤炭质量负责,确保所供煤炭产品清洁环保质优、存储充足,满足各类用煤需求;未进行单独环境影响评价的二级配送网点、农村配送网点不得销售无烟块煤、无烟型煤之外的煤种,争取在2018年6月前实现民用散煤无烟化。

(二)加强煤炭运输车辆管控

1.强化煤炭运输车辆交通卡口管控。县交管部门要在主、次公路设置流动或固定卡口岗,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装运煤以及偷运煤炭等违法行为。对运输进入本辖区不符合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及不进入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煤炭交易的车辆,应予以劝返。结合郊区实际情况有选择性设置煤炭运输卡口值守点,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组织专人巡查煤炭卡口值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值守不到位的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2.规范煤炭运输车辆运输管理和执法。落实运煤车辆主管部门登记、凭证通行等管控措施,所有煤炭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运输,防治自燃和煤粉尘污染。鼓励块煤、洁净型煤以密闭、半密闭容器(编织袋、框、箱)等方式进行配送,严禁敞车运输。

(三)严格贯彻民用散煤煤质标准

1.根据《山丹县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文件标准,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当符合本县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禁止煤炭企业向城市建成区和乡村居民销售烟煤、褐煤、有烟型煤,即民用型煤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挥发份不高于15%。

2.县工商质监局要做好对民用散煤的煤质抽检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不合格民用散煤的处罚。

(四)加强对型煤生产企业排查

由县工信局牵头,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对全县型煤生产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全面排查,对生产劣质型煤的企业采取重罚、查扣生产设施等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劣质型煤的生产和流通,保证市场上优质清洁型煤的正常供应。

(五)切实加大处罚力度

县工信局牵头,于10月底前完成对全县煤炭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煤炭的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取缔其经营资格,定期对二级网点的经营行为进行清查,对存在销售劣质煤炭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吊销经营资质,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建立全年常态化巡查机制,严格执行《山丹县煤炭经营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对经营和使用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严查重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由县工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国土局、商务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煤监局、城管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园区办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和服务,加强工作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宣传舆论的引导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煤炭市场管控情况、用煤单位的煤质抽检情况、二级网点的分布情况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动员群众共同抵制销售和使用有烟煤、劣质煤行为,鼓励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三)明确工作职责。

县工信局:根据本县城乡规划,结合县域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制定煤炭经营市场规划管理方案,牵头做好煤炭交易市场的监管,督促煤质管控责任落实。

县环保局:根据本县城乡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县工信局共同制定煤炭交易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和总控制规划;将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纳入项目环评严格审查;依法查处未进行单独环境影响评价的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做到全覆盖。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限期关闭或搬迁;并对未搬迁和已搬迁但依然有残煤的场地进行整治,避免扬尘污染。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煤质监督管理,定期对煤炭经营单位煤质情况进行检验和检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清洁化处理,推广使用洁净煤。储煤场、型煤加工企业必须经营低硫低灰分煤种,严禁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对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的煤炭。用煤单位和个体使用的煤炭进行检测,确保我县销售煤质达标。依照工商管理职能,明确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品种,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符合张掖市煤炭环保标准(煤硫份≤1%,灰分≤16%,挥发份≤15%,以当年公布的煤炭环保标准为准),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证照。同时严格把关,对经营和销售劣质煤炭的,一经发现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一律吊销经营资质并依法进行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煤监等部门配合,在城区主干道入城处设立检查卡,对进入我县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审查煤炭运输车辆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县煤炭控制指标要求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同时对运输过程超载超重,沿途抛洒、没有覆盖的运煤车辆予以处罚,坚决防止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县煤炭质量控制指标的煤炭流入我县。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清理城郊结合部的煤炭经营网点,督促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搬迁入驻规划的煤炭交易市场。

县安监局、煤监局:统一负责我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牵头做好煤炭市场的监管。

县公安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县域内煤炭经营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抗拒执法行为。对不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改造任务,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需强制执行的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按有关程序严肃处理。

县园区办:加强园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土地用途建设,杜绝无环评手续的煤炭经营企业落户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清理无证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对证照不全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负责园区内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搬迁入驻市场的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备案和税款收缴,杜绝偷漏税款。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负责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统一规划煤炭经营配送网点,做好辖区不符合条件煤炭经营点搬迁和关闭;加强对违规使用劣质煤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严禁不符合规定的煤炭流入辖区。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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