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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工信局 2018-01-08 20:01:51

为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助保贷”业务的开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县政府与建行张掖分行签署的《山丹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助保贷”业务是由政府和银行共同筛选企业组成“小微企业池”,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作为风险缓释方式和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共同审核推荐,由协作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并自愿缴纳助保金、办理助保贷业务的山丹县内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三条  助保贷信贷资金仅投向于进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及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国家规定限制行业和信贷政策限制的企业。

第四条  建立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助保贷政策制定、调整,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审核、支付以及管理使用等事宜。必要时,可邀请工商质监、人行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县工信局为县政府指定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助保贷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工作,由县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与协作银行共同审定组建“小微企业池”,对助保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协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六条  协作银行负责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发放贷款,并独立负责贷款的风险评估及控制。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及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的组建。助保金池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由政府注入增信资金,协作银行按约定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先行代偿的资金。

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协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和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安排,作为助保贷业务铺底资金。协作银行按照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放大额度第一年不超过10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不超过15倍,向进入小微企业池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九条  企业助保金的缴纳。小微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由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协作银行共同商定,原则上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企业助保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若以后年度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低于首次借款额度,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以后年度企业申请贷款额度高于首次借款额度,则仅需按增加贷款额的2%追加缴纳助保金。企业助保金因代偿减少直至零,不影响企业原贷款增信额度。发生借款逾期的小微企业,则不再具备享受助保贷政策资格。

第十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协作银行开设专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并负责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协作银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经县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协商同意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逾期罚息,下同)。

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和协作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其中政府承担的部分,经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同意后通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先行代偿。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收益和清算。政府风险补偿金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不得低于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利息收入计入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按季计息,每年清算一次。当停止或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企业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和不良贷款追索完毕后,协作银行将剩余政府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县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的收益和清算。企业助保金按照约定计息,但不得低于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利息收入转作企业助保金。每批次助保贷业务到期后,如有企业贷款逾期的,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待整个助保贷业务结束且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各批次的助保金累计剩余部分,按各企业累计缴纳助保金的比例进行一次性清算返还。

企业发生代偿损失的,如超出本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则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为在山丹县内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国家规定限制行业和信贷政策限制的企业除外)并进入山丹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的入池企业。优先支持城北工业园区和张掖国际物流园企业以及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进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名录;

(二)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协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失信“黑名单”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协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并愿意配合协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协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担保方式。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业务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协作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提高抵(质)押或保证至60%)。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助保贷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浮动,但上浮比例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优质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单户企业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中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单户企业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为1年,按期还款付息的企业,次年可连续申报。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周转确需延长的,在协作银行信贷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可酌情延长,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80天。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助保贷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还款。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县政府委托县工信局与协作银行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客户筛选。协作银行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认定组建小微企业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财政局、工信局、金融办按季度定期审核推荐入池企业,经上述几方共同确认公示后,进入小微企业池。协作银行对入池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确定贷款目标客户,并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

第二十四条  受理准入。协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备案报送。协作银行完成内部贷审程序后,向县助保贷管理机构报送《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向协作银行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缴纳助保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协作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企业交足企业助保金后,协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协作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条  助保金代偿。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时,协作银行向县助保贷管理机构、贷款企业、助保金池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在逾期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代偿程序,报经县助保贷管理机构批复同意后,按借款企业贷款发生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到协作银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协作银行向县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由政府和协作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摊。政府代偿部分可通过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先行划转,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以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为限。政府补偿到位后补回补偿铺底资金。

第三十二条  债务追偿。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协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以后,按约定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和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追偿回的债权不足,造成的损失由政府与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协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县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协作银行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协作银行每月需向县助保贷管理机构详细告知贷款发放和还款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对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若贷款发放机构助保贷贷款发放率连续两年达不到增信额度的约定比例,县助保贷管理机构将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增信倍数,视情况收回或部分收回风险补偿金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第三十六条  助保贷业务运行期间,若关注类贷款达到10%时,暂停开办新的助保贷业务,直至关注类贷款占比降至3%以内方可恢复运行;若贷款不良率累计超过4%,协作银行须立即停办助保贷业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办助保贷业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全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义务,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对于发生的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工作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除依法处理外,同时取消该企业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并将借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120001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