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索引号 | 6207250026/2020-0002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6-17 09:35:04 | 是否有效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山丹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936-5997874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
4.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拟投入客车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证明用途
用于申请人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场所的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拟投入客车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在核查或者有权机关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该申请人以后来本机关申请许可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专业证书,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拟投入客车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内部核查、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