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森林公安查处1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索引号 | 6207250023/2019-0005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08-26 09:57:39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森林公安查处1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近日,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查处1起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收缴猎捕工具弹弓1把,钢珠96个,处理违法行为人2人,罚款5000元。
7月27日20时35分许,山丹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X210山马公路31km附近有四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在用弹弓打鸽子,请查处。接警后森林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查处,经调查系位奇镇村民王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拉载着东乐镇村民龚某、张某、清泉镇村民何某三人前去大马营镇要账,在途经X210山马公路31km处时,发现路边一彩钢大棚房上落有鸽子。便由车内乘坐的龚某拿起随身携带的弹弓用钢珠进行打鸽子,被路边群众发现举报。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猎捕鸽子使用的弹弓1个,钢珠96个。龚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防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没收猎捕工具,并对龚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王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
森林公安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规定,“国有林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公路、铁路两侧1公路范围内均为禁猎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我们要珍爱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