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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2017-11-08 16:35:5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04号  2004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信息;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信息;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4、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信息。

     四、办理材料

1、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兽医专业技能证书。

     五、受理地点

山丹县交通街17号山丹县畜牧兽医局办公楼3楼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8:3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936-2723817

九、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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