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4号 2004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信息;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信息;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4、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信息。
四、办理材料
1、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兽医专业技能证书。
五、受理地点
山丹县交通街17号山丹县畜牧兽医局办公楼3楼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8:3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936-2723817
九、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