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
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名称: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用途(《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设施)
2.使用草原面积
3.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征占用草原不超过五公顷的;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县畜牧兽医局受理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县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批件。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经畜牧兽医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县畜牧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