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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2017-11-08 16:41:47

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

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名称: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项目类型:审批

审核内容:

  1.用途(《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工程设施)

2.使用草原面积

3.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甘肃省草原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办事条件:

1.征占用草原不超过五公顷的;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县畜牧兽医局受理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书面审查。县草原监理站具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理批件。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经畜牧兽医局领导批准后办理批件。

4.县畜牧局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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