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 附着物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5551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农委 |
生成日期 | 2018-01-08 04:56:07 | 是否有效 | 是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价值评估工作,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丹县域内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等农村其他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评估是指申请人自愿申请,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农村产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县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产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业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含以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和以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
第七条 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为山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应当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为前提。评估价值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净收益。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耕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经营面积200亩以上,流转期限 3年以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和土地流转剩余期限;
(六)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达成贷款(或担保)意向后,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由抵押当事人协商委托山丹县农村产权交易评估工作小组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能力因素。包括土地利用情况、常年温度、降雨量、降雨均衡度、无霜期、灾害性气候状况、地形坡度、土壤质地、土层厚度、有机质含量、地下水埋深、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地块形状等。
(二)社会经济因素。影响农村土地收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土地制度和交通条件等,包括区域城市化水平、城市规模、农业生产传统、人均土地指标(人均耕地、人均农用地)、单位土地投入资本量、单位土地投入劳动量、农产品市场供求、农机应用方便度、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流转成熟度等。
(三)土地流转价格因素。土地流转价格指当地土地流转中形成的流转价格,流转价格的采集和确定原则上应当遵循相同地域的土地流转价格基本相近、后流转土地的流转价格不低于先流转土地流转价格的原则。
价值认定公式: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本地区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成本)×土地经营权年限×总亩数。
第十二条 投入在承包土地上的自主经营管理的畜禽圈舍、养殖温棚以及饲草料库、青储窖、兽医室、粪污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农产品储藏窖或冷库及附属设施,以及小型农田水利等农业设施价值,应与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认定,并按照建造成本考虑新旧程度计算。在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生物性资产,按照市场价值计算。
土地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综合抵押价值=(本地区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成本)×土地经营权年限×总亩数+农业设施评估价值。
第十三条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