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事项的通告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限制性使用农药
经营许可证事项的通告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文件要求,山丹县将开展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定点布局
根据《甘肃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甘农牧发〔2018〕248号)文件要求,我县定点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营者数量总额为3家,均在清泉镇,目前3家原定点经营店资格已于2023年到期,现可在清泉镇增补3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店。
二、经营限制性农药的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销售专柜单独隔离存放在不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并设置醒目标识、上锁。仓储场所应有排气扇、灭火器或消火栓等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七)符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1-7项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评选办法
(一)申报环节。有意愿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者,于通告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前携带申报材料至山丹县农业农村局申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二)审查环节。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条件”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已通过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的农药经营者,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限用农药经营单位:
1.参加过省市县组织的农药培训,并有相关证明或证书;
2.向购买方提供科学用药指导,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如遇同等条件下的农药经营者,通过抽签决定。
(三)受理和核发。县农业农村局初审遴选后,上报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核发限用农药经营许可。
山丹县农业农村局
二0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