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审计局“两轻一免”清单
索引号 | 6207250014/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8-02 14:53:1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审计局“两轻一免”清单 | ||||
从轻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被审计单 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被审计单位经劝导教育后,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主动减轻对审计工作的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一次修订,2021年10月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批评教育,以案释法,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工作行为。 |
2 | 被审计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审计单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时进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一次修订,2021年10月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教育引导,以案释法,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再范。 |
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免于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被审计单 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被审计单位经劝导教育后,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未对审计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一次修订,2021年10月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教育引导、以案释 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再犯。 |
2 | 被审计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被审计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一次修订,2021年10月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教育引导、以案释 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