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政银保” 涉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5/2019-00004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18〕171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8-10-11 09:2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现将《山丹县“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山丹县“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金融助推扶贫工作保障作用,用足用好扶贫贴息项目资金,有效破解涉农企业及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的融资瓶颈问题,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兰州银行张掖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共同签订的《涉农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项目合作协议》,结合实际和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及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兰州银行张掖分行(后简称“协作银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后简称“保险公司”)按约定方式及约定比例共同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手段,由保险公司提供总额度5000万元的贷款(不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的贴息支持,并为项目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提供贴费,委托兰州银行张掖分行向注册地在山丹县内,符合相关要求的涉农企业及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兰州银行张掖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为成员的“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业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涉农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农委、县扶贫办、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投公司(承信担保公司)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山丹县“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业务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涉农企业及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的推荐、筛选、考察等前期工作。
第三条 协作银行根据县领导小组推荐意见对贷款企业或个人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及贷款发放、监控放款进度及使用状况、回收、逾期催收等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为贷款本金提供全额贴息(不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为涉农小额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保险贴费,为挂钩贫困户提供意外险健康险保障,监控放款进度及使用状况等工作。
第四条 “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对象为县辖区内登记注册、正常纳税、符合贷款申报条件的涉农企业及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
第五条 对涉农企业挂钩的代种养殖贫困户,实行统贷统还,即由龙头企业汇总借款需求和相应资料,以打捆的方式按贷款流程申报,县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协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依次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办理放贷手续。
第六条 对于“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逾期的本金及正常利息(不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实行县政府、协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风险共担模式,即:分别按20%︰20%︰60%的比例分担。县人民政府承担的20%风险敞口授权山丹县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保方式分担;协作银行承担的20%风险由借款主体或者龙头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或抵(质)押物担保予以覆盖。
第七条 企业贷款基本条件:
(一)在县域内注册登记的涉农企业;
(二)提供挂钩带动发展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方案,在自主自愿基础上,主要以提供就业岗位和给予经济补偿为主,提供就业岗位的,每50万元贷款至少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以签订就业协议为准),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给予经济补偿的,每20万元贷款至少挂钩补偿1户贫困户,年经济补偿不少于4000元(以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为准)。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且借款人符合《涉农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较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公司法》等要求;
(五)银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涉农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除符合协作银行借款人准入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涉农企业制定的代种养贫困户的挂钩申请标准;
(二)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九条 若出现以下条件,“政银保”涉农贷款不予支持:
(一)借款人不具备贷款基本条件;
(二)征信报告中显示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参与高利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其实际控制人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涉农企业及企业所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购买所需生产资料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代种养贫困户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含)、涉农企业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为“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全额贴息(不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遵循“先收后贴”原则,具体贴息方式及贴息流程为:在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内,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先偿还利息,协作银行正常扣息后,保险公司在协作银行正常扣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兑付,贴息资金直接兑付至借款人账户中;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造成协作银行未正常扣息的,保险公司向协作银行偿还正常利息,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方式(具体按借款人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贷款逾期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1.5倍的罚息。
第十五条 当“政银保”涉农小额贷款赔付率达到80%(含)或者贷款逾期率超过5%(含)时,暂停该业务,待追偿或代偿后,实际赔付率或逾期率下降到限额内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十六条 涉农企业的贷款流程为:乡镇或企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涉农小额贷款业务申报条件推荐→县承信担保公司受理涉农借款人申请并开展担保调查确认其贷款资格→县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查并推荐→协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联合调查→协作银行按其信贷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借款申请独立审批→保险公司按照承保流程核保(受益人为“协作银行”)→协作银行按照放款条件发放贷款。
企业带动发展的代种养贫困户的贷款流程为:农户向龙头企业申请成为代种养贫困户→企业进行代种养贫困户条件审查→乡镇推荐→县承信担保公司审核并开展担保调查确认其贷款资格→县政府金融办备案审查并推荐→协作银行、保险公司开展联合调查→协作银行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确定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主体→龙头企业为协作银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承保流程核保→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协作银行按照放款条件发放贷款→龙头企业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5日内,协作银行应书面通知县承信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并积极联合共同催收。当企业或农户贷款逾期或欠息超过60天(含)时,启动代偿程序,协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并依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应在收齐索赔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事宜。代偿及理赔范围包括逾期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在县承信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实施代偿理赔后,协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债务追偿,县承信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予以积极配合。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农户)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三方认可的追索费用以后,按约定比例退回。追偿回的债权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三方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贷款由县承信担保公司、协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联合管理,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农委和有关乡镇及部门单位要加大贷款发放运行的监督管理。协作银行、保险公司要开展对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县承信担保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的贷款户信用体系,对信用良好的给予大力度奖励政策支持;对失信户建立违约披露机制,提高违约成本。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贷款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不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入及效益等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经营主体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 协作银行每月须向县政府金融办、保险公司详细告知贷款发放、放款进度、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农户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除依法依规处理外,同时取消该企业(农户)享受贷款的资格,并将借款企业(农户)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政府金融办、平安保险公司、兰州银行张掖分行协商解决、解释和修改,细则与框架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框架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贷款业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