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1-00042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1〕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2-22 11:55:58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
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改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人员待遇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0号)、张掖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张防控组发〔2020〕9号)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一、落实补助补贴政策
(一)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特指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县所有选派支援重点疫区工作队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从事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防疫工作者,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依据,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落实各项补助和待遇。
(二)对全县疫情防控交通检疫站、“两站一场”、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费补助,标准参照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委办发〔2017〕106号)中关于到乡镇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执行,由抽调人员所在单位落实。
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一)建立专项保险。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为本单位一线医务人员办理保险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切实提高一线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财政定补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三)简化申报认定程序。相关部门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伤申报认定及待遇支付程序,全力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防控人员的诊疗救治工作,并将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冠肺炎诊疗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医务人员、防控人员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落实关爱身心健康措施
(一)合理安排上岗工作时间。相关乡镇、部门单位要科学制定排班方案,合理调配工作人员,保障一线防控人员必需的休息时间,对防控一线长时间、高负荷工作的人员要强制安排休假,原则上每班次不超过8小时,坚决防止带病上岗和带病坚持一线工作。
(二)加强防控人员健康休养。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
(三)开展心理疏导。定点医院要组建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组,利用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为全县医务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心理支持服务。定期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日常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对已发生应激症状的医务人员要及时安排调休和心理援助。
(四)及时解决一线人员困难。县工会、妇联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走访慰问、关心关怀工作,定期了解需求和困难。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工作人员及家庭,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帮助解决老幼照护、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
(五)加强执业安全建设。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对歧视孤立一线防疫人员及其家属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全力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四、落实一线人员倾斜政策
(一)优先岗位聘用使用。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优秀、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一线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选拔调配干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优先聘用。对选派支援重点疫区工作队员和疫情防治一线作出贡献的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空缺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突破岗位限额聘用。
(二)优先晋升职称职务。选派支援重点疫区工作队员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表彰奖励的一线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职称,申报高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
(三)职称评聘向突出贡献者倾斜。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时,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获省部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可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含正高),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四)职称评聘向基层倾斜。申报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时,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可推荐由评委会优先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获县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可推荐由评委会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五)各级表彰按专业业绩对待。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各级表彰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按我省已经颁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中相应表彰级别对待。“攻坚组”“突击组”“专家组”等团队获得的表彰或奖励,团队个人可按相应级别业绩对待。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科技奖励的,不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申报正高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六)人才项目倾斜支持。在县级人才项目选拔推荐中,对选派支援重点疫区工作队员和疫情防治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在申报市、县级人才工程计划时,对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业绩特别突出的防疫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申报名额限制,优先上报。
(七)落实其它优惠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由教育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选派支援重点疫区工作队员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按相关程序及时吸收为预备党员。
五、加大表彰褒扬力度
(一)及时表彰奖励。各单位对全县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沿以及选派赴重点疫区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及集体中表现突出的要及时褒奖、大胆表彰,大力弘扬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
(二)加强宣传报道。县融媒体中心要挖掘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加大宣传报道和媒体表扬力度,向广大人民群众讲述他们生动感人的事迹,大力弘扬他们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增强一线人员及其家属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心爱护医务工作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六、建立落实容错免责机制
(一)建立容错免责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主旨精神(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和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及时建立和落实防控人员容错免责制度,切实保护一线工作人员积极性,形成大胆开展防控工作的良性机制。
(二)及时落实容错免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勇于担当、果断决策、及时处置疫情,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线防控工作人员,要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主旨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容错免责。
(三)营造宽松工作环境。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人和事,应予以及时澄清,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切实鼓励广大防控人员勇于担当,及时消除疫情风险隐患,有效保障区域稳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