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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建设局 2022-01-20 16:19:53

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8〕8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山政发〔2013〕15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规划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各类学校(幼儿园)、个体经营者和农贸、集贸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社区及乡(镇)审核,可免交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为18元/人/年。

2.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处理费为30元/人/年。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垃圾处理费为3元/床/月。

4.酒店、餐馆垃圾处理费为1.5元/平方米/月。

5.商业门店、百货、服装、娱乐场所垃圾处理费为0.5元/平方米/月。

6.瓜果蔬菜、饮食小吃摊点垃圾处理费为15元/点/月。

7.修表、修鞋等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为5元/点/月。

8.建筑工程垃圾处理费为2元/平方米。

9.客货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费为6元/辆/月。

10.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承运费统一为垃圾承运费,调整为40元/吨。

11、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垃圾产生行为方式及特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办法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即采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的方法进行。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在校学生)的垃圾处理费由清泉镇负责按标准核定督促征缴,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个体工商户及宾馆酒店住宿餐饮业、文化娱乐场所、民办培训辅导教育机构、临时摊点早市夜市、建筑垃圾、客运及出租车辆垃圾处理费,分别由县市场监管局、县文体广旅局、县教育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标准核定督促征缴。

第三章  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除城镇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由清泉镇负责开票收缴外,其余由以上相关单位负责下发核定通知书并督促应缴费单位及个人及时缴纳。具体征缴入库方式由征缴部门商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确定,县税务局负责收缴入库,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清泉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材料:《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单位: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120001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