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乐镇干部请销假制度
东乐镇干部请销假制度
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干部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缺勤。
(一)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
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事(病)假、学习、休假、出差,须书面填写请假条,向党委书记请假,交党政办备案,假满后及时销假。
2.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单位学习、休假、出差、请事(病)假,由党委会研究。
3.科级干部外出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4.对外出不报告未履行请假手续的,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分别向组织部和人社局上报情况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站所长及一般干部请销假制度
1.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各站所长请假由分管领导、副书记签署意见后,经书记或镇长批准(书记在时由书记签批,书记不在时由镇长签批),请假条交党政综合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离开,假满后及时销假。
2.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不包括3天)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由分管领导、副书记签署意见,书记或镇长批准(书记在时由书记签批,书记不在时由镇长签批),假满后履行销假手续。
3.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不予准假。
4.干部的婚假、产假按照省、市、县的规定执行。干部全年正常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产假、大病假、婚丧假、学习培训除外)。干部无故缺勤1天,扣除当月1/2的交通和下队补助。无故缺勤超过2天以上(包括2天)的,当月不得享受交通和下队补助。无故缺勤和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干部年度不评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参加自考、函授和研究生学历学习的干部,办理申报登记和请假手续,按学习考勤。
6.临时聘用人员请销假参照一般干部管理制度执行。
二、村干部请销假制度
1.村干部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后,向镇长报告,镇党委书记签字批准视为请假有效,假满后销假。村干部每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村干部必须遵守镇上的开会制度,按时参加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镇上会议的,必须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每迟到一次罚款30元。开会后30分钟内不到者,视为缺席,缺席会议每次罚款50元。以上罚款年底从村干部绩效工资报酬中扣除。
3.村干部请销假执行情况列入村班子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