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 大马营镇 > 乡镇事务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治宣传教育

山丹县乡镇政务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法律援助)

索引号 6207250034/2020-0004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大马营镇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12-15 09:21:46 是否有效

山丹县镇政务服务事项

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二、办事程序:

申请→审查

三、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时间办理案件。

五、政策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申请对象:经济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

八、申请事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八)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十二)因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十三)公民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

(十四)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十五)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十六)因农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请求赔偿的;

(十七)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十八)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十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十一)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办理地址:      司法所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十一、咨询电话:0936-2881750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