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案例: 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X药店连锁八十五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 9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X药店连锁八十五店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百令胶囊等 16 种药品,共计 32 盒,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及供货单位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经领导批准,此案于 2016 年 9 月 8 日立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负责人XXX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上述药品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回收的,还有一些是贪图便宜从一些药店购买的;回收或者购进时无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计算机管理,无销售记录。经当事人承认,百令胶囊购进 5 盒,进价 32.0 元 / 盒;黄葵胶囊购 2 盒,进价 24.0 元 / 盒;盐酸帕罗西汀片购进 2 盒,进价 55.0 元 / 盒;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 3 盒,进价 37.0 元 / 盒;米氮平片购进 2 盒,进价 38.0 元 / 盒;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购进 6 盒,进价 13.5 元 / 盒;芪参益气滴丸购进 1 盒,进价 25.0 元 / 盒;瑞格列奈片购进 1 盒,进价 65.0 元 / 盒;阿卡波糖胶囊购进 2 盒,进价 30.0 元 / 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 Ⅱ )购进 1 盒,进价 15.0 元 / 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购进 1 盒,进价 37.0 元 / 盒;舒筋丸购进 1 盒,进价 16.0 元 / 盒;消渴平胶囊购进 1 盒,进价 18.0 元 / 盒;复方丹参片 2 盒,进价 23.0 元 / 盒;硝苯地平缓释片( Ⅱ )购进 4 盒,进价 16.5 元 / 盒;速效救心丸购进 1 盒,进价 26.5 元 / 盒。其中百令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复方丹参片各卖了 1 盒,售价分别为 34.0 、 14.0 、 25.0 元 / 盒,其余未销售。 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 960.5 元,违法所得 73.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的规定。
适用法律: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进行处罚;根据《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 2016 年第 94 号)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应从严从重查处,且当事人参加了我局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德城区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其对相关政策要求均知晓;且当时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因此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五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十二)不能提供法定应建立或保存的购进、生产、销售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无法进行追溯;……(十五)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
1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 34 盒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叁元( 73.0 元);
二、案例 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日常的监督监管中经常遇到的药品经营单位从无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违法事实:
2016 年 9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X药店连锁八十五店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百令胶囊等 16 种药品,共计 32 盒,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及供货单位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经领导批准,此案于 2016 年 9 月 8 日立案。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负责人XXX进行了询问,其承认 上述药品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回收的,还有一些是贪图便宜从一些药店购买的;回收或者购进时无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计算机管理,无销售记录。经当事人承认,百令胶囊购进 5 盒,进价 32.0 元 / 盒;黄葵胶囊购 2 盒,进价 24.0 元 / 盒;盐酸帕罗西汀片购进 2 盒,进价 55.0 元 / 盒;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 3 盒,进价 37.0 元 / 盒;米氮平片购进 2 盒,进价 38.0 元 / 盒;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购进 6 盒,进价 13.5 元 / 盒;芪参益气滴丸购进 1 盒,进价 25.0 元 / 盒;瑞格列奈片购进 1 盒,进价 65.0 元 / 盒;阿卡波糖胶囊购进 2 盒,进价 30.0 元 / 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 Ⅱ )购进 1 盒,进价 15.0 元 / 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购进 1 盒,进价 37.0 元 / 盒;舒筋丸购进 1 盒,进价 16.0 元 / 盒;消渴平胶囊购进 1 盒,进价 18.0 元 / 盒;复方丹参片 2 盒,进价 23.0 元 / 盒;硝苯地平缓释片( Ⅱ )购进 4 盒,进价 16.5 元 / 盒;速效救心丸购进 1 盒,进价 26.5 元 / 盒。其中百令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复方丹参片各卖了 1 盒,售价分别为 34.0 、 14.0 、 25.0 元 / 盒,其余未销售。 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 960.5 元,违法所得 73.0 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的规定。
调查完毕后我局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 [2016]02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听证,对我单位处罚意见无异议。
相关证据:
1 、 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XX药店连锁八十五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孙智勇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 、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3 、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
4 、扣押的百令胶囊等 16 种药品(共计 34 盒),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5 、扣押的复方甘草片 32 瓶、拉米夫定片 1 盒证明当事人从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进行处罚;根据《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 2016 年第 94 号)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应从严从重查处,且当事人参加了我局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 德城区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 ” ,其对相关政策要求均知晓;且当时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因此 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十五项: “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十二)不能提供法定应建立或保存的购进、生产、销售记录或检验报告、资质证明等资料,使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无法进行追溯; …… (十五)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 ,给予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本局决定从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 34 盒 ;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叁元( 73.0 元);
3、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零贰元五角( 4802.5 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元伍角( 4875.5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德州市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 罚没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没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