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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霍城镇 2017-11-14 16:30:18

霍城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村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村财镇管的行政村。

第三条  村级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四条  村集体资金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私分。村集体资金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财镇管”的管理方式。

第一章  岗位和财务人员职责

1 村级财务管理设负责人一名,暂由村主任兼任;设报账员一名,暂由村文书兼任。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不得互相兼职。

2. 村文书兼任村会计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会计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3. 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定期向村财镇管办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4. 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5. 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7. 财务负责人、报账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编制财务交接清单,办理财务移交手续。财务移交时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场签名,报镇经管站及村财镇管办审核备案,村镇两级存档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二章、 村级财务审批

1.审批权限:

1)2000元以内由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三人会签;

2)2000元至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村两委扩大会议(主要包括驻村领导及干部、村两委成员、村监委会成员、各社社长,以及3-5名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讨论审批,同时必须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备案;

3)5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核,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后审批支出,同时必须有参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以兹备案;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领导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规定限额内的公益性建设和村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程序进行,拟定好合同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5)办公用品、耗材及其他物品的购置,由村两委申报,驻村领导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县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6) 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应拒绝审批报销。政府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办公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  财务公开制度

1. 村级财务公开由镇经管站和村财镇管办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度进行两次财务收支公布(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 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 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第四章  借贷款、担保管理

1. 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量力而行,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严禁向村民乱摊派、乱集资。

2. 确实需要借款的,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落实还债来源后方可实施。

3. 各村不得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作借款担保,否则谁担保谁负责,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村干部的离任审计

1. 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被侵占、挪用;上级补助资金、救灾款物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非生产性支出是否严格控制;集体资财是否挥霍浪费;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是否按时如实张榜公开;民主理财机构、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收支单据是否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查。

2. 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3. 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

4. 村两委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离任前要通过离任审计,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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