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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军乡硖口新村“巾帼家美积分超市” 管理运行办法(试行)

索引号 6207250036/2020-0003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老军乡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老军乡
生成日期 2020-10-09 15:08:58 是否有效

老军乡硖口新村“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管理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管理运行,根据《山丹县“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家美积分超市”为非经营性质,超市物品按成本价赋予积分值,本村农户可凭“巾帼家美积分卡”兑换等值积分物品。
    第三条“巾帼家美积分超市”由村管委会负责提供场地,妇联组织负责提供设施设备、筹集物品,确定村管委会主任为超市管理员,负责超市的正常管理。
                               第二章 物品来源
    第四条 超市创办初期,超市内物品以县妇联集资、社会捐赠物品为主,管委会可适当购买补充。
    第五条 管理员负责超市物品管理,建立货品进货、出货、补货、接收捐赠登记台账,并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或捐赠凭证。
    第六条 社会和个人捐赠情况定期张榜公示。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超市物品按积分明码标示,有序摆放。

第八条 超市每季度月末26日--30日向群众开放一天。

第九条 管理员负责超市内物品清点整理、储存上架、安全管理、卫生保洁、评定兑换、台账建立等工作,做好积分卡发放收集兑换工作,并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及时更新补充物品。

第十条 物品和积分兑换情况定期张榜公示。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超市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改变物品的性质、用途,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随意向群众发放“巾帼家美积分卡”。

第十二条 乡妇联、村管委会定期对超市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开超市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超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老军乡硖口新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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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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